俗话说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如果用这样的方式获得钱财
后果将是……

用匕首威胁、捆绑女子双手并劫取其多张银行卡意图取款……一名男子趁着女子下车离开主驾驶位之机实施抢劫。近日,三水法院审结这起抢劫案件,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情
2018年12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范某驾驶女装摩托车来到三水区西南街道沙头某处楼下,将车停好后四处游逛。适逢被害人李某从汽车主驾驶位下来,范某突然上前,用匕首顶着其后腰,“不想死就上车,有人出钱让我杀了你!”范某威胁李某坐到副驾驶位置,用扎带将其双手拇指反绑,并将车开到沙头某银行门前路段。

期间,被告人范某强行劫取李某多张信用卡、储蓄卡,威逼李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并在下车前将黑色游泳镜戴在李某头上、用纸巾塞在镜片位置遮挡其视线。

银行监控视频内提取的截图
范某进入银行因记错银行卡密码取款未遂,被害人李某趁机挣脱并驾车离开现场,后范某骑摩托车回家。
案发后,三水公安分局对案发现场及被害人李某车上发现的可疑物进行DNA鉴定,比对中范某。

范某指认劫持被害人李某上车的地方
经查,范某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于2017年释放。三水公安分局遂对范某实施抓捕,后范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判决
三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范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范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被告人范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三水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抢劫是一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暴力犯罪,只要实施了抢劫行为,无论是否抢到财物,都构成抢劫罪。本案被告人范某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

淼法君提醒大家,该类的抢劫案件主要发生在夜间城郊道路、城区居民小区道路(楼梯口)、开放式车库、公园偏僻处等地,犯罪分子往往持刀、棍等工具拦路或尾随作案,大家在平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 谨防尾随。最好不要独自一人长时间走夜路,避免走人烟稀少、灯光昏暗的地方,不要到偏僻的地方行走逗留,女性夜间回家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谨防有人尾随。
✓ 如遇抢劫的,要冷静处理,以保护自身生命安全为原则,尽量不要跟犯罪分子对抗,如周边有人的,在保护自身安全前提下可大声呼喊,以引起他人注意。
✓ 尽量记住作案人和作案工具特征,如作案人的相貌、衣着特征、逃跑方向等,在确认安全后要立即报警。

深夜出行,注意安全。
你们都记住了吗?

图文|三水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部分图文来自网络

小黄花点一点,提醒自己小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