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一号”案二审宣判:28名“涉黑”被告人被判刑!
三水法院 2019-04-29 18:07

2019年4月15日上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庆根等2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非法持有枪支、开设赌场、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案(又称“东平一号”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

一审判决

2019年1月22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李庆根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其余2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

一审宣判后,李庆根等13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佛山中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其后,潘志贤等11人申请撤回上诉,佛山中院裁定准许撤诉。

佛山中院经审理查明:

2005-2008年

李庆根先后纠集潘志贤等人,在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为非作恶,设赌局聚赌,获取非法利益,逐渐形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团伙。该团伙不断吸引、招揽成员,逐渐形成了以李庆根为组织者和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1年后

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得较大非法经济利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审判决

佛山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各被告人的量刑适当,对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处理恰当。现因上诉人李庆根、梁志伟在二审阶段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对二人的量刑予以改判,改判上诉人李庆根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改判上诉人梁志伟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来源|佛山中院

编辑|三水法院微信编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