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法院以案说法 | 胆大!禁渔期内偷捕,高明这三人闯祸了!




海鲜美食,总是让人垂涎三尺,欲罢不能,这给餐饮业和水产业带来了巨大利益,甚至有人只顾眼前利益,在禁渔期内也无视法律法规,偷偷捕捞水产品。这样会不会构成犯罪?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让我们来听听法官怎么说。


案情回顾
2019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高明区杨和镇杨梅河河段属于禁渔区域。
2019年3月12日,甲、乙、丙父子三人商量好一起到杨和镇杨梅河段用电鱼工具捕鱼出售。次日零时,甲驾驶三轮车搭载电鱼工具,乙驾驶摩托车搭载丙,父子三人先后来到杨梅河段。

随后,甲负责使用电鱼竿电鱼,丙负责划船协助甲捕鱼,乙负责用三轮车装鱼,并准备运输到市场出售。不料,父子三人在实施非法捕捞过程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尚未出售的野生鲮鱼仔、皖鱼、桂花鱼等渔获物140公斤,以及渔船、鱼竿等作案工具。
基于以上事实,高明检察院依法向高明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除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外,在民事部分请求判令三名被告人赔偿因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并公开道歉。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甲、乙、丙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140公斤,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因三人经商议后到杨和镇杨梅河段用电鱼工具电鱼,三人分工合作,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杨梅河是高明沧江河支流,属于珠江三角洲河网水域,鱼类资源十分丰富,是高明区的重要水系。三名被告人在禁渔期在禁渔区域使用电捕鱼的禁用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损害了珠江流域的渔业资源、珠江水域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鉴于三人认罪态度诚恳,有悔罪表现,且已预缴生态修复责任赔偿款10000元,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高明法院判决三名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没收作案工具,连带赔偿生态修复费用20000元及公告费1000元,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道歉。一审判决后,三名被告人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什么叫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成立
需要以营利为目的吗?

根据《刑法》及有关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至于是为了营利或者其他目的,均不影响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成立。过失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故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什么时候属于禁渔期?

禁渔期,顾名思义,是指有权的行政机关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捕捞水生生物的期限。根据国家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4号),珠江流域禁渔范围为:“珠江的干流、重要支流、通过湖泊及珠江三角洲河网(禁渔江段包含西江、北江等水域)”,禁渔时间为: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在禁渔期内,即便持有渔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捕捞许可证的渔民使用符合规定的渔具从事捕捞作业也是不可以的。
什么是禁用工具或禁用方法?

禁用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对不同捕捞对象所规定的最小网眼尺寸的渔具。禁用方法是指禁止使用的损害水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网捕鱼等等。
如何认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中
“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四)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急功近利,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不仅破坏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而且严重危害水产资源的留存和发展。所以提醒市民,不要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否则可能偷鸡不成蚀把米,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要作出民事赔偿。

接下来,是市民问题回复环节,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市民提问
李生和钱生经共同协商合股开公司,出资平均股份平均配。公司成立后,通过李生的关系成功做了第一单生意,所有利润都平均分配了。后来通过钱生的关系又做了两单生意,只是这两单生意的单价比李生接的要低,但利润还是有的。
一个月后李生和朋友谈起这两单生意,才知道原来所接生意的利润低,是因为钱生收了这两单生意的回扣。于是李生找钱生理论,要求他把这两单生意的回扣拿出来平分,但钱生不愿意,说这是他谈生意应得的。

李生觉得钱生没有诚信不想再合作下去,要求拆股,钱生同意拆股,但公司现在所有的物件和投资必须要折现金给他,否则就不同意拆股,李生觉得钱生这样的要求不能接受。鉴于这种情况,李生可以为此提出起诉吗?起诉的同时李生可以追回钱生收了这两单生意的回扣吗?
法官回复
对于第一个问题,李生没有在提问中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以及公司的性质,根据李生的说法,公司应该是有限责任公司且李生的目的是想解散公司,但股东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对于这种情况是可以提起诉讼的,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之规定,李生可以作为原告,以公司作为被告、以钱生作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第二个问题,李生如果认为钱生收取回扣导致其利益受损的话,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李生可以作为原告,将钱生列为被告,以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为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但需要围绕诉讼请求充分举证并提出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由法官根据证据和双方当事人陈述来作出裁判。
来源:高明法院
编辑:高明政法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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