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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我不一定有,但定金你要先付?交完定金才被告知车已停产,该如何维权?

佛山政法

买车的时候,你最看重什么?

款式?性能?还是价格?

除了这些,各位买车的朋友

记得还要看清合同的细节啊!

来自江门的梁先生就因为合同问题

差点被商家“坑”了一把

......

今天

就让小编带你看看这起案例

一起学习如何理性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气愤:交完定金 却被告知车已停产

来自江门的梁先生有意购入某牌小汽车,并在汽车专业网站向有关4S店询价,得知顺德大良某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出售该型号的车辆,于是在去年7月1日到顺德与某锦公司签订了《商品车销售合同》,合同总价款157000元,并当场支付了50000元定金。一周后,梁先生却接到该公司销售人员电话,说因该品牌车厂已停产所定的车辆,无法按照原合同约定交付标的车辆。

因某锦公司在合理的期限内无法交付车辆,梁先生根据合同有关约定提出了协商条件。但该公司却并不接受,并辩解称,销售人员与梁先生洽谈时已告知其所订购车辆需求少,预计交车时间长,只是努力为梁先生寻找车源,并不是车辆买卖关系,而是订车服务关系,公司并没有违约,不同意解除合同。

感觉自己受到了欺诈,梁先生一怒之下,在去年8月把某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告上了顺德法院。

梁先生认为,某锦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和违约,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解除销售合同,并赔偿定金双倍金额。

法院判决

一审:

买卖合同成立,卖家违约

一审法院认为,梁先生与某锦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是通过支付价款取得车辆的所有权,梁先生是买家,某锦公司是卖家,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非订车服务合同关系,且为了及早获取利益,某锦公司在没有确认是否有车的情况下,让梁先生交付50000元款项为“定金”,却在合理的期限内无法交付车辆,导致梁先生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所以梁先生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一审法院根据该项规定,以及该案的合同总价款157000元,判定某锦公司应向梁先生返还预付款项50000元并赔偿定金31400元。

二审:

判决某锦公司赔偿定金31400元

一审判决后,某锦公司表示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

某锦公司认为,自己只是努力为梁先生寻找车源,且合同并未列明车架号和具体交车时间,所以买卖合同未成立,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且坚持认为自家公司只是为梁先生提供找车服务,双方成立的是订车的服务合同,已履行合同义务,并不存在违约,所以不用赔偿定金31400元。此外,某锦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已向梁先生退还找车费用50000元,所以无需再返还梁先生定金。

对于梁先生和某锦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这个问题,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某锦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包含销售车辆,且合同是由某锦公司向梁先生提供的格式合同,从其合同名称《商品车销售合同》及合同约定的价款、价款的支付对象、汽车交付验收方式、保险项目、精品项目等内容看,都符合买卖合同的构成要素,所以买卖合同成立。

对于某锦公司工作人员销售行为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佛山中院认为在梁先生7月向某锦公司发出《关于要求答复合同履行的函》后,截止该案诉讼期间,某锦公司仍不能确定车辆交货时间,应视为在合理期限内不能履行,存在违约。经查明,某锦公司已将50000元定金返还给梁先生。近日,佛山中院终审判决某锦公司赔偿定金31400元。

法官说法

在购车过程中,很多消费者在挑选符合自己要求的车型时,往往对所选车型的库存量以及交车时间缺乏了解,造成在选购某些热门车型或者产量少的车型时,出现因为生产厂家库存量不足或者排产计划较长而造成迟迟无法提车的困境。而个别商家也利用信息不对称,不向消费者告知相关车型的库存量或实际交车时间,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消费者在未掌握所选车型的库存情况和拟交车时间的情况下,即与商家签订购车合同并交付定金及预付款,最终由于商家库存不足,陷入迟迟无法提车的困境,商家也不愿为此承担违约责任,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小编提示

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现在买车的人越来越多,汽车成为了很多人生活中的必需品。但是许多消费者在购车过程中大多只注意价格、款式,往往会忽视交车时间等细节问题。一些商家利用买家的粗心,在没有对车辆库存进行确认的情况下,就与买家签订销售合同并收取定金,却无法如约交车。各位朋友,买车的时候一定要看清合同上是否有列明车架号和具体交车时间等细节,小心踩坑!

万一掉入“陷阱”,也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哦!

来源:佛山中院

佛山政法微信编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