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炒鱿鱼”,可以要求赔偿吗?
前几日,
有位南法粉来求助:

我刚入职不久就被辞退了,公司不肯赔钱,以前听你科普多了,没想到自己也会打上官司呀!接下来该怎么办?
下面这篇干货,
打工一族都赶紧收藏一下
(点击图片可回顾)

说到刚入职,
大家肯定首先会考虑一个问题,
试用期有多长?试用期工资有多少?
事关自身利益,
大家一定要了解清楚。
下面再来举一个例子
2018年5月
丁先生认识了A公司的总经理,并被邀请到A公司当司机,约定月薪不低于5500元,并长期在A公司处工作。
2018年6月1日
丁先生正式上班,从事司机工作。
2018年8月6日
A公司认为丁先生在工作中出现较大差错,导致第三方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认为丁先生在试用期不合格,故与丁先生解除劳动合同。
2018年9月12日
丁先生以A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18年9月25日
丁先生向南海法院起诉,请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等合共36968元。
对于丁先生的试用期到底是多长?
当事人双方也是各执一词。

丁先生:入职时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一个月,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我多次催促A公司,但一直没有跟我签订劳动合同。

A公司:双方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才是5500元/月,因为丁先生尚未试用期满,所以没有约定工作期限。需要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后才能确定劳动工作的期限。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但双方均确认的一点是,丁先生在试用期期间,双方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最后,该案经南海法院审理并判决:
A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8月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940.16元予丁先生;
A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8年8月工资差额144.06元予丁先生;
A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5058.3元予丁先生;
驳回丁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图片来源 :拍信网)
A公司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
怎么就违法了呢?
今天,南法君跟大家聊一聊
劳动关系里关于试用期的法律知识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这也意味着,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中,要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必须有证据,有理由,证明劳动者哪些方面不符合录用条件,为什么不合格,或者具备解除合同的其他法定条件。如果用人单位恶意使用劳动者,又不尽应尽的义务,劳动者诉诸法律时,用人单位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另一方面,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说明,在试用期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是劳动者的权利。
那么,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图片来源 :拍信网)
本案中,丁先生认为其入职时与A公司约定试用期一个月,丁先生长期在A公司处工作。A公司则主张双方约定试用期三个月,需要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后才能确定劳动工作期限。
对于A公司以丁先生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与丁先生的劳动关系,首先,根据A公司上述陈述,丁先生与A公司对劳动合同期限没有约定,那么试用期三个月的约定不成立,丁先生并非在试用期内被解除劳动合同;其次,员工在工作中出现失误在所难免,A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丁先生工作不合格。因此,A公司以丁先生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与丁先生的劳动关系,理由不成立。A公司单方解除与丁先生的劳动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A公司应向丁先生支付赔偿金。

南法君有话说
如果大家想避免在职场中被无情地淘汰,首先必须尽可能地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提高核心竞争力,让自己成为公司不可替代的一员。
但万一因为公司经营不善、恶意解雇等原因,不幸遭遇了裁员,这时候就要懂得拿出法律武器,拿到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权益啦!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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