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把车辆“质押”给第三人后,法院能否处置该财产?
顺德法院 2019-01-18 17:31

咱们执行干警在执行的时候,

经常会遇到一种情况:

不少被查扣的车辆,

正被案外人使用着。

而他们却表示该车辆

是以“质押”或“抵押”取得。

针对这种情况,

咱们法院能否对车辆进行处理?

这周,咱们“执行110”

就遇到了这种情况……

答案就在这!

这周,咱们“执行110”

同样遇到了这种情况……

答案就在这!

为购置机动车,周某、向某于2013年6月和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签订了《个人担保贷款合同》,合同内容为银行向周某、向某发放78万元贷款,贷款期限为36个月,周某提供其机动车作为抵押担保。

(图自网络)

后周某、向某未按还款计划偿还欠款,银行遂向顺德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周某、向某向原告银行偿还借款本金48万余元及利息,原告银行对被告周某的机动车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周某、向某未履行义务,2017年1月,银行申请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承办人刘湘通过全国执行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依法查封其名下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机动车,但因涉案车辆去向不明无法作扣押处理,遂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刘湘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案件终本后,

刘湘从未放弃对被执行人及其名下财产的查控,

并不时与银行联系,

而就在近日,

涉案车辆终于“重见天日”!

2019年1月15日,申请执行人银行的工作人员致电“执行110”,称于广州市白云区发现涉案车辆。带班法官肖文勇核实情况后,迅速带领值班干警前往举报地点。

当肖文勇一行抵达目的地,银行的代理律师及工作人员正在与驾驶涉案车辆的一名男子进行交涉。肖文勇询问得知该名男子为案外人后,向其表明来意,要求其配合法院执行。得知法院要对车辆进行扣押,案外人情绪激动,声称该车辆已由周某“质押”给自己,坚决不同意交出车辆。

针对这个情况,肖文勇耐心向案外人解释该案的来龙去脉。早在质押之前,涉案车辆就已被法院查封,因此,该质押实质上并没有设立。且该车早在周某、向某购置时,便被作为贷款的抵押担保。银行与周某、向某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生效后,银行对涉案车辆变现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涉案车辆不能够用于抵押周某、向某的其他债务。肖文勇还告知案外人,如对执行工作存有疑惑,应当以提出执行异议的方式表达。

经过肖文勇的一番释法说理,并在银行代理律师出示抵押登记凭证后,案外人了解到该机动车的“特殊背景”,逐渐平复了情绪,并主动配合车辆扣押工作。

当天下午6点,涉案车辆由二手车线下外包服务方拖曳回顺德,顺利完成扣押。

每周执行瞬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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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法院执行110简介

■ 运作方式:“5+2”24小时全天候在线,节假日照常接警。

■ 受理范围:接收被执行人财产及人员下落线索举报。

■ 工作内容:依法采取搜查、拘传、拘留、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

■ 联系方式:固话-075722663821,手机-18000850110,微信号-sdfyzx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