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是否还记得
去年的风王“山竹”来势汹汹
狂风暴雨留下的满地狼藉……

今天,
小编要给大家讲的故事,
就发生在这“山竹”来袭的时候……
正在为您讲述的是
《顶“风”作案》
2018年9月16日晚,即台风“山竹”登录广东的当天,街上的食肆基本处于停业状态。

眼看到了晚饭时间,但家中并没储存太多干粮,阿超到附近一家仍在营业的便利店买了泡面和面包充当晚饭。
“您好,欢迎光临。”
便利店里的商品琳琅满目,阿超很快就选定好了泡面及面包。由于户外仍在刮风下雨,阿超在回程的时候加快了脚步。

来到一家西饼店门口时,阿超突然停下了脚步……
让阿超停止脚步的,并不是这家西饼店出炉的西饼有多香,而是它的卷闸被台风天气吹坏,正大门敞开着!
眼看里面漆黑一片,阿超经过几番张望,他断定这店铺里面没有人在。阿超又警惕地往四周看了几眼,发现并没路人走过,他便悄然走进了西饼店。

阿超拿出手机,打开了手机的手电筒照明。当他靠近收银台时,竟发现放钱的抽屉没有上锁!
阿超心中一阵窃喜,轻声打开了柜子,将里面大约900元左右的现金拿出放进了裤袋,火速逃离了现场。

回到家,阿超吃着泡面回忆起刚才的“惊魂”画面,突然想起,收银台后面的桌上还有一台华为平板电脑没来得及拿。
于是,当天夜里12点,阿超再次从家中出发,来到了西饼店,悄悄把平板电脑及内存卡拿走。
第二天下午,西饼店店主回到了自己店中,发现失窃情况后立马报警。

2018年9月18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阿超的住处将其抓获,当场起回赃款赃物并发还被害单位。后公诉机关以阿超涉嫌犯盗窃罪向顺德法院提起公诉。
经鉴定,赃款赃物合共价值1662元。
顺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阿超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自然灾害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阿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的赃款赃物已起回,对被告人阿超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顺德法院判决被告人阿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有人问小编
盗窃1600多元,
就认定为“数额较大”吗?



答案是:是的!
首先,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规定,“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自然灾害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也就是说,阿超在台风天盗窃,金额只要超过1500元,即可认定为“数额较大”!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