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68年的,吴秀波遭“敲诈勒索”?在南海,他却向女人做这种事......
南海检察 2019-01-29 21:04

南检君也在这里提醒大家,对于平时生活中听过的“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等,无论是正常恋爱关系结束,还是有配偶者非法同居关系终结,索要此类费用等纠纷都是属于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如果一定要通过法院解决,由于我国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认为不符合公序良俗而不予保护。

当然,交往过程中存在的赠与或者其他存在合同关系的费用,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也属于有效行为。

此外,在协商此类费用时,切记要以双方的平等、自愿、公平为前提,以不违背法律法规为准则。否则,此类民事行为就有可能转变为刑事犯罪的问题。凡以欺诈、胁迫、威胁或者暴力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取得的“分手费”、“青春损失费”,法律终将追究其责任。

王二自以为拿“分手费”补偿自己很在理,但是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和要挟的手段,索取财物,数额巨大,该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74条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规定。王二的行为后来被南海检察院以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南海法院最终支持了南海检察院的诉求,判处王二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元。

好聚好散,且行且珍惜!本期检察官说法就先到这啦,欢迎下次继续收看!

(本文改编自南海检察真实案例)

出品: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策划、制作:法智融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