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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卉基地上架设高压线路,一公司起诉供电局索赔2800万元!

顺德法院

如今,

我们生活都离不开用电!

但电力往往还需要设施对它进行运输输送。

而电力设施免不了会占用一定的土地资源,

这时候又该如何处理?

今天,小编跟大家讲一个案例,

纠纷的起源,

得从供电局架设电力线路开始说起……

2010年12月26日,佛山市一物业发展公司看中了顺德北滘镇靠近一环边上的一块农业用地。并与该地所属北滘某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签订了《农业用地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租赁佛山市一环路某路段以东面积为1930亩的土地,租赁期限至2026年6月30日,租赁土地限于作农业用途。

对于租赁用途,物业发展公司表示,其作为以各种花卉林木种植和销售为主要特色的观光农业、现代农业展销展览园区的经营方,所承包经营的大部分土地通过公司高额投入改造提升后,出租给其他租户作为花卉林木的种植和展销场地使用;租房租赁后,早已完成大量各种珍贵花卉林木种植和配套构筑物建设,并已成功运营。

(图自网络)

2016年8月下旬,顺德供电局开始于上述农用地架设电力线路,于2016年12月完成塔基建设,2017年4月完成导线架设,2017年6月通电投运。据供电局反映,因顺德区经济发展较快,北滘的用电需求量上升,为了满足居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加设该段电力线路。该段电力线路的保护区约85亩左右。

但该架设电力线路的行为却引发了物业发展公司的不满,物业发展公司认为,由于国家相关法规关于电力线路保护区限制经营的规定,以及架设高压电线路存在的现实危险,供电局架设高压电力线路的行为,造成了物业发展公司在长1300米,纵深80米土地范围内,租户无法正常经营。主要原因是,租户经营过程中,场地是各种珍贵花卉林木的展示和销售基地,因此必然要求通过起重机进行起吊和运输;而高压线路的存在导致无法进行花卉林木的起吊和运输,场地使用已不能按原有的用途使用。前述高压线路的存在已导致大量承租土地抛荒,已经从物业发展公司处租赁土地的客户纷纷拒交租金,有的直接退租或不续租。

不仅如此,物业发展公司还认为,上述高压线路也实际严重破坏了原告整个园区的外观和整体布局,使面向一环的一线黄金地段被彻底破坏,此情况也实际造成了原告经营的重大负面影响。

(图自网络)

物业发展公司就此事多次与供电局、股份社等相关机构沟通未果,遂将供电局告上法庭,并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供电局立即赔偿因其架设高压电力线路给自己造成的经营损失28142400元。

法律小常识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二)不得烧窑、烧荒;(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顺德供电局辩称

对此,顺德供电局辩称,涉案输电线路电力设施建设已依法取得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和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的审批确认,并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供电局既无过错,更不构成侵权,依法应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根据《佛山市电力设施用地补偿方案》等有关规定,电力设施建设征(占)用地实施补偿的主体是属地政府。北滘镇土地储备发展中心于2016年3月与北滘镇某村股份合作社签订协议书,并已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受影响的权利人进行占地、青苗补偿。

涉案线路建设标准符合国家规范,本案电力设施保护区的花卉区域应当是种值低矮树种或观赏花类,不属于《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所禁止的范围,依规范标准无需砍伐,并没有影响物业发展公司及租户对园区的正常使用。若特殊情况,确实需要使用超高起重机,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批准和采取安全措施后,也可以进行作业。

法院判决

顺德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架设案涉电力线路是否损害原告财产权益。

被告顺德供电局对架设电力线路,线路选定,已经过行政审批,就其基建选址的合法性在民事案件中不作审核。被告建设电力线路的过程中,无证据反映损害了原告的民事权益。在电力线路建成投入运营后,也无证据反映电力线路的存在对原告的人身或财产构成损害。

电力线路设立保护区并非被告架设电力线路造成,被告作为民事主体,本身无权设立电力线路保护区,被告也无权限制原告使用土地。电力线路保护区是由国务院立法而设定,对保护区内的土地使用限制也是基于法律规定,该限制并非仅针对原告,而是在全国范围内均为适用。原告需种植高杆植物及使用起重机械,该案涉土地使用特殊性并不足以对抗国家立法,法律规定对案涉土地使用限制并不构成民事侵权,该限制也非民事损害结果。

案涉土地为农用地,合同约定案涉土地限于农业用途。依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原告不应在案涉土地上作非农业用途,即原告不应在案涉土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也不应进行非农业经营。原告在道路边进行商业开发利用,并以此认为道路边为黄金地段,是原告违法进行非农业经营的结果。原告违反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行为受到限制,不应成为原告财产损失的结果。

被告架设电力线路,并不构成对原告土地使用的限制,也没有影响原告合法的农业种植。电力线路保护区是由国家法律规定设立,其限制来源于法律规定,而非来源于被告。因此被告的架设电力线路的行为与土地受到法律限制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被告没有侵害原告民事权益,依法无需向原告赔偿损失。

综上,案涉电力线路虽为被告架设,但其用途是为满足顺德区的居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电力资源的充足也是原告生产运营的基础。该电力线路不但是商业电力线路,也是保障居民生活及工商业生产经营用电的公共设施。因此,国家从公共需要的角度考虑,给予电力线路特殊的保护,该保护是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土地使用人应从集体利益出发,给予必要的容忍和支持。

据此,顺德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物业发展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物业发展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佛山中院于2018年2月26日作出民事裁定: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