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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一份高回报零风险的理财产品”,点开看看?

顺德法院

哎呀 您还真点开了

如果朋友给您介绍一个

“包赚不赔”的理财项目,

您信吗?

这承诺想想都美,让人觉得“没毛病”。 

可小编想喊一句

“停一停,这很有可能是套路呀”

顺德一市民小飒

就因此投入了8万余元进行投资,

结果……

案情回顾.....

小妍与小飒是相识多年的老同学。2017年1月,小妍向小飒介绍了一款名为“龙爱投资平台”的网络投资项目。在小妍的力荐下,小飒最终同意投资。

根据该投资项目操作要求,小飒在相关网站注册会员账号,并通过自行投资或介绍他人投资获得积分并兑现收益。

小飒每投资8500元,则可获得100积分;小飒介绍他人投资,也可获得相应积分。积分的兑换方式为在下一次的投资额中抵扣投资款,如:兑换200积分,则可将其下一次投资的2850元计为4250元投资额;小飒介绍他人投资,则可将其下一次投资的6750元计为8500元投资额。

于是,小飒分别于2017年5月17日、2017年6月20日、2017年6月26日、2017年7月2日向小妍转款34000元、6750元、42500元、2850元,并先后向小妍取回投资款累计12433元。

然而,2017年10月,小飒突然发现上述网站已无法登录!

面对这种情况,小飒第一时间找到了小妍要个说法,并要求小妍返还其全部投资款,但遭到了小妍的拒绝。

2018年2月,小飒将小妍告上了法庭,要求小妍返还相应的款项。

小飒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小妍向原告返还款项861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从2017年7月3日起计至被告付清还款之日止)。小飒认为,自己在被告多次劝说、保证及高回报的诱惑下分四次向被告转款合共86100元,但此后却未见到任何理财产品,更未获得一份收益。自己多次找被告追讨款项,被告却将自己踢出其建立的微信投资群,拒绝沟通。

小妍对此辩称

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合同,不过,小飒确实在该平台注册了投资账户,并陆续支付了总共86100元到该投资平台上。投资8500元就有相应8500元的产品,如“量子眼镜”、“量子杯”、喷雾剂等。期间,小妍亦向小飒支付了相应的投资回报款项,且均有转账记录予以佐证,小飒还从该投资平台获得了三副“量子眼镜”。

法院判决

顺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小妍向原告小飒介绍网络投资项目收取其投资款,并以兑换“积分”的形式兑现投资收益,原、被告之间已形成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庭审期间,小妍称小飒等人投资后可取得同等价格的产品,如定价8500元/副的“量子眼镜”等;但小妍所提供的 “龙爱天晶负离子能量眼镜”说明书标注有“内部交流使用”字样,其未能提供产品包装所附的生产合格证等证据佐证此产品的流通合法性,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小飒曾收取该产品,法院不予采信。

小飒提供的手机银行转账截图所载内容与被告小飒的庭审陈述可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双方约定的相应投资方式为保证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并通过兑现按投资数额的固定比例所获“积分”取得收益的保底条款。金融投资理财中的保底条款,背离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有悖于金融法律法规规定,不受法律保护,故法院认可该保底条款无效。原告小飒订立合同的目的显然在于通过投资获得高额固定回报,因此,上述保底条款为本案委托理财合同的核心条款。现保底条款无效,必然导致原告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故本案委托理财合同亦属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小妍在明知所介绍的网络投资项目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相应网站随时可能被国家主管部门关闭,却仍向原告小飒作出保底保证并与原告建立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显然具有过错;原告小飒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无合法实物交易及合法证券业务的虚拟网络投资项目的风险应有起码的认识及预见,但其为获取违背公平原则的高额固定收益而罔顾风险,亦存在过错。衡量双方过错程度、原告的损失及获利情况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小妍向原告小飒返还投资款本金86100元的70%,即60270元,且无需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原告小飒已取回的12433元投资款抵扣后,被告小妍尚应在本案中向原告小飒返还47837元。

据此, 顺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小妍需向原告小飒支付返还投资款47837元。

小编有话说

很多理财产品往往以高收益低风险的噱头来吸引人的胃口。但试想下,连银行理财都可能存在风险,收益明显高于银行理财收益的理财产品怎么会是低风险甚至零风险呢?所以,选择投资理财时,首先应保持理智的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