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一个案件,
却有两个版本的证据,
原、被告的《借款合同》有差异,
到底是谁擅自更改了证据?

变造、伪造证据,小心吃诚信“罚单”!
马上跟着南法君一起回到庭审现场

案件:原告范某与被告孙某等人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南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范某向南海法院提交了十三份《借款合同》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是,法官细心审查发现,范某提交的《借款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存在以下情况:
打印的字体为“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因本合同产生的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交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中的“禅城”,手写更改为“南海”;

打印的字体为“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佛山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中的“佛山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手写更改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起诉”。

庭审中,承办法官深入调查,小心求证。
法官:
范某,你提供的《借款合同》中手写变更的内容和形式与日常习惯不符,这怎么解释?
面对法官在法庭上的询问,
范某仍再三强调:
范某:
合同上修改处的笔迹及指印确实是属于我本人的,但这些都是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修改的,并非事后修改。
庭审后,
法官满心疑惑,
多次联系被告孙某。
孙某向承办法官表示,签订借款合同时并无手动修改内容的情况,还向南海法院提交相应《借款合同》予以证实。后南海法院向范某出示孙某提供的《借款合同》,这时范某才不得不向法官如实承认本案的事实。
范某:
为了使南海法院受理本案,我的确擅自对保管的十三份《借款合同》的管辖部分进行事后修改,并作为关键证据提供给法院。

近日,南海法院认定范某擅自变更管辖条款,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其开出了3万元的罚款单。
最后,范某经承办法官批评教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自觉向南海法院上缴了罚款。

对虚假诉讼,以及在诉讼中伪造或变造证据的行为,南海法院坚决予以打击,绝不手软。

南法君也在此提醒
各位当事人及代理人,
人无诚信不立,
特别是在庄严的法庭上,
更应诚信诉讼,
决不能“睁眼说瞎话”
甚至“无中生有”伪造证据。
法律红线碰不得,
侥幸心理存不得!
- end
文 | 行政庭 陈淑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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