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间房屋起火,房东、租户齐齐担责!
明天就是"119消防宣传日"
值此之际,禅法君想跟大家
聊聊消防安全的事儿

也许很多人会认为,火灾离自己很远,完全不用担心!但若你一直存在这种侥幸的想法,那就大错特错了。

2012年10月30日,易先生租赁吕小姐的房屋,开办佛山市某制衣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从事服装制造、加工、销售业务。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吕小姐将房屋租赁给易先生,租赁期限自2012年10月1日至2015年8月30日,租房押金11577元。以上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于2015年9月再次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15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0日。

2017年1月24日22时30分,该房屋发生了火灾。根据公安消防部门《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现场调查走访情况载明“过火面积约9平方米,烧毁了制衣设备、服装成品和半成品、办公家具及配套设施一批,火灾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火灾原因认定为:照明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蔓延成灾。

事故发生前,易先生的公司已在保险公司处购买“企业财产综合险”。经保险公司委托的公估公司清点、评估,易先生索赔金额为1865556.28元,定损金额为1419007.07元,扣除25%的免赔金额后理算金额为1063955.30元。保险公司经与易先生协商,易先生同意按900000元作为最终的赔付金额。
易先生认为,涉讼房屋是吕小姐于2005年12月通过拍卖取得,之后用于出租收益。吕小姐作为出租方只顾出租房屋收益,未投入资金对老化的电气线路进行升级改造,是造成本次火灾的根本原因。吕小姐未尽到对出租屋的维修义务,存在过错,易先生因本次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扣除保险公司已经理赔部分,尚有519007元损失未能得到赔偿)应由吕小姐负责。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易先生遂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吕小姐赔偿其财产损失519007元。
吕小姐辨称,易先生及其公司没有1865556.28元的巨额损失,且他们应依法承担火灾损失的全部责任。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易先生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及整体结构,如需装修或改动应经吕小姐同意并向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如易先生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房屋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事实上,易先生在没有征得其同意,更没有向有关部门申办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商业用电的办公室改作工厂,同时还改变了租赁物的结构(将窗户改成门、在飘台上搭建储物房、将办公用房改作车间),并进行了装修,最终对租赁物造成毁损,应当赔偿。最后,易先生还在租赁房内堆放诸如碎布等易燃品,煮食并有留宿的痕迹,如此改用、改建、装修和违法使用租赁房屋,势必酿成火灾。
吕小姐认为,易先生及其公司没有依法管理租赁物,应当赔偿其全部损失。自2012年10月1起至2017年1月发生火灾,易先生连续租赁、使用房屋近五年。在此期间,租赁房屋的实际控制人易先生应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作为法定消防责任人,易先生却不遵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对建筑消防设施、电气设备、电气线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报告存档备查”的规定,以致火灾。易先生的行为严重损毁了涉讼物业,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双方各执一词,
究竟孰是孰非呢?
我们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院判决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案涉租赁合同原、被告双方并未对出租场地的维修义务作出特别约定,被告应对租赁物内的原有电线电路具有维修的义务,保障租赁物能安全使用。根据《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可知,本起火灾为照明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蔓延成灾,被告作为租赁物内电线电路的维修义务人,应对案涉火灾的发生承担一定责任。

火灾原因为“照明电气线路故障”,该认定并未排除使用不善引致的照明电气线路故障,故不应简单归结为租赁物原有电线电路原因引致的火灾事故,该认定并非意味着原告对火灾的发生没有责任。根据原告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书》,原告易先生作为制衣公司的经营者是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消防的第一责任人,应组织好公司的安全生产。

根据案涉《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的调查情况及法院查明的事实,原告在生产过程中并未尽到必要的安全生产义务。首先,原告自2012年起开始承租案涉租赁物,其对租赁物内设施的实际状况较为了解,其在庭审中亦确认租赁物内电线较为老旧。另外,根据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该房屋的租赁用途为商业、办公、工业。鉴于原告租赁用途为工业生产,更应对电线、电路的安全尽到注意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当及时通知被告并配合被告进行维修,如被告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原告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被告负担,但原告在诉讼中并未提供证明曾要求被告维修或者自己维修的证据,并未尽到注意义务。


其次,根据原告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书》,所有用电设备必须人走断电。火灾发生时正处于春节放假状态,在租赁物内堆放大量服装成品及半成品等易燃物的情况下,原告既未安排专人进行值班,在放假时也没有做到人走断电的要求,根据其自己陈述未切断楼梯照明用电。综合以上论述,原告应对涉案火灾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承担次要责任,法院依法确定原告承担责任比例为80%,被告承担责任比例为20%。

根据公估报告书的理算金额,原告的定损金额为1419007.07元,扣除免赔额后理算金额为1063955.90元,经原告与保险人协商最后同意按900000元作为最终的赔付金额。经审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以补偿原则为基本原则,根据定损金额与理算金额,原告实际损失为355051.77元(1419007.07元-1063955.30元)。原告与保险人协商免赔的163955.30元(1063955.30元-900000元)属原告自愿放弃该部分赔偿,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该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根据上述损失责任承担比例,被告应予赔偿的金额为71010.35元(355051.77元×20%)。

最终,禅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吕小姐向原告易先生及其公司赔偿火灾损失71010.35元。


禅法君寄语

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对房屋及其电路等附属设施均负有安全保障、管理维修等义务。在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仍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依照法律规定仍有一定的管理和维修义务。另外,承租人作为实际的房屋占有人,应当妥善保管好房屋,按照约定或者房屋的性质合理使用房屋。
在此禅法君提醒,出租人必须严格遵守消防法规,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同时也要对出租物业做好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防止意外的发生。作为承租人,要提高防火安全意识,增强自救能力。在日常生活中,承租人要注意正确用电,切记所有用电设备必须人走断电,且不要在房屋内堆放易燃杂物。


每日一法谚
当事人给法官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
——罗马法法谚

图文|禅城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部分图片来自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