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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老乡诈骗,仍帮忙提供银行卡取款!结果被抓了…

三水法院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然为其提供银行卡并代其取款。近日,我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依法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宋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去年12月

张某的老乡李某突然找到他,跟他说现在需要用多张银行卡提取诈骗回来的钱,并承诺只要帮他把钱取出来,就会给张某5%的报酬。心动之下,张某把自己的两张银行卡交给了李某,还叫上宋某也拿出了一张银行卡用于取款。

今年1月4日

李某等人冒充三水某知名中学“校长”胡某,打电话给三水某建筑项目的负责人刘先生,告知其学校目前有一个塑胶跑道和球场的改造项目,问其有没有兴趣来看,随后称省教育厅要来学校检查,学校需要购买抗菌剂进行全面消毒,希望刘先生可以先为其垫付货款,并提供了所谓的某抗菌剂工厂谢经理的电话。

由于对方是三水某知名学校的校长,刘先生没有多想,便转了15万元货款到谢经理提供的银行账户。张某、宋某先后两次帮助李某从银行提取上述诈骗赃款。

到了当天下午4时,当刘先生联系“胡校长”和“谢经理”时发现,两人的手机均已无法接通。他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于是赶紧报警求助。最终,在公安机关的介入下,张某、宋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对于这种恶劣的行为,

法院又会怎么认定呢?

我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张某、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诈骗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两被告人明知银行卡内的款项系李某等人实施诈骗所得仍代为取款,构成诈骗共犯。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据此,我院作出上述判决。

勿因小利成共犯

近年来,各地诈骗案件频发,诈骗名目繁多,为了逃避警方追查,诈骗分子往往利用他人的银行卡收款、转账等,切记不要因一点儿蝇头小利而向犯罪分子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其取款,以免给犯罪分子诈骗创造条件,为警方破案增加难度,也使自己身陷囹圄。

图文|佛山日报记者郑泽聪 通讯员叶卉荷 

编辑 | 三水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部分图文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