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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后的“执行不能”,司法救助显温暖!

佛山中院

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即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前者,因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或外界干预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则产生“执行难”;而后者是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法院无法执行到位,即为“执行不能”。

实际上,因“执行不能”案件数量众多且“难以消化”,案件数量在连年累加下,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导致群众产生人民法院“执行不力”的错觉,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对执行难的主观感受。然而,两者存在本质区别。

今天,小编要给大家讲的第九个案例,

(佛山法院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十大案例)

就是一个关于佛山法院

执行不能的典型案件——

杨某谷、石某英申请执行邹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

——案例推荐法院:佛山中院

2014年7月,邹某因为反感杨某谷与石某英独生子杨某海的一句玩笑,从出租屋拿出一把尖刀去到杨某海处,捅刺杨某海多刀。杨某海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海符合锐性暴力刺穿胸部致主动脉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2015年8月,法院依法判处邹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杨某谷、石某英经济损失人民币4.41万元。刑事案件生效后,由于杨、石二人一直未领回赔偿款,执行法院于2017年8月依法立案执行,强制执行金额为人民币4.47万元(含执行费)。

立案执行时,被执行人邹某已经被执行死刑。执行法院在三个月内多次通过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委托邹某住所地的湖北省恩施州宣恩县法院代为调查邹某的财产情况,亦未有其他发现。执行法院询问杨、石二人,该二人亦无法提供邹某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将该案终结执行。2017年12月,执行法院依法裁定终结该案的执行。

2018年6月,执行法院考虑杨某谷69岁且患有脑血液病, 石某英68岁患有心脏病,二人丧失独子后失去家庭主要经济来源,目前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发现邹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依法向该二人发放司法救助金人民币4.4万元。

(图自网络)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由于邹某已经被执行死刑,不可能创造新的财富,法院依法穷尽一切手段,仍无所获,只能依法终结执行。事后,考虑年迈的杨、石二人生活极为困难,通过司法救济途径,对他们的晚年生活略尽棉力,让两位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值得肯定。

编辑|佛山中院微信编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