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纠纷引发打斗,起因竟是互拉电闸惹的祸?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
邻里间能融洽相处最好不过了。
但是,家住佛山市禅城区的上下楼邻居,
却轮流切断对方住宅电源,
甚至大打出手。
双方最终对簿公堂,
该事件中到底谁对谁错呢?
我们马上去看看!

案情回顾
周某与陈某系邻居关系,二人各居住在禅城一楼盘的204房及304房。2015年11月26日晚上,周某的妻子与陈某兄弟二人因琐事发生言语冲突后,陈某擅自拉下周某房屋的电闸,其后周某手持铁水管到陈某房屋电闸处将陈某房屋电源开关切断。

图自网络,图文无关
之后四人在楼道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致使周某夫妻二人及陈某受伤。周某被医院诊断为“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等”。经鉴定,周某的妻子及陈某为轻微伤,周某受伤则达到轻伤二级。经住院及后续治疗,截止至2016年5月30日,周某共产生医疗费2万余元。2016年4月21日,经鉴定,周某的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达十级伤残。
为此,周某一纸诉状把陈某兄弟告上了法院,请求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9万余元。

陈某对此表示,事件系周某夫妇不断制造事端挑起邻里纠纷所致。事发当晚,家中墙外水管漏水,便让弟弟帮忙维修,周某的妻子突然向楼下淋水,将弟弟全身淋湿。其见周某夫妇如此蛮横,才去把电闸拉下!
对此,陈某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周某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

一审:
双方应各自承担50%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与陈某作为楼上楼下的邻里关系,本应互敬互助、遵守公德、严于律己、得理也要让人,本应多交流、多包容、多承担责任来缓解冲突、构建和谐的邻里关系;但周某夫妻二人与陈某两兄弟在面对矛盾时,均未保持理性与克制,引发了肢体冲突,相互侵害了对方的身体权,双方应各自承担50%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陈某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由于本案双方系邻里关系,双方在面对矛盾时未能互相谦让,互相尊重,因此,对周某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经核算费用后,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陈某兄弟二人应赔偿周某3万余元。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周某及陈某兄弟二人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佛山中院。

周某上诉称,陈某私自占用二楼公共平台进行违建,并饲养两只大狼狗,不分昼夜的犬吠对周某的生活造成困扰。后经他多次投诉,相关部门调查后责令陈某在限期内拆除。为此,陈某怀恨在心,决意报复。其涉案伤情构成了十级伤残,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得到支持。

图自网络
陈某兄弟二人上诉称,周某受伤住院时已距离双方冲突时间已经过去9日之久,不能排除周某与他人发生冲突或自行摔伤的可能性,故周某受伤与他们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周某应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本案双方冲突事件中,周某夫妇二人与陈某兄弟二人均未采取合理方式正确处理矛盾。一审法院认定双方过错相当,陈某兄弟二人对周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公平合理,处理恰当,法院予以维持。
由于周某在本次事件中的损伤鉴定属于轻伤二级,符合钝性暴力所致,再结合其住院记录、门诊病历等证据,足以认定周某的涉案伤情系本案所涉的冲突事件造成,陈某兄弟二人上诉称周某的伤情与本次事件无关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周某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法院认为,由于双方在本次事件中存在同等过错,陈某在本次事件中亦有受伤,故一审判决未支持周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对此陈某的反诉请求,双方在本次事件中均存在同等过错,而周某所受伤害相对陈某更为严重,故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编有话说:
凡事有戒,邻里关系也如此,既是近邻,磕磕碰碰总免不了。“高空抛物”、“噪声扰邻”、“宠物放养”、“停车占道”等往往成了破坏邻里关系的导火索。
只有大家共同遵守居住规则,互相尊重、互相考虑,才能给自己给大家带来一个和谐舒适的居住环境。
编辑|佛山中院微信编辑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