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声孩子太沉重!过去一年,这些子女为何将父母诉诸顺德法院?
父母抚养子女,从法律上讲是法定的义务。从道德情感上讲,则是爱的一种外在体现。
在生活中,虽夫妻双方一纸离婚协议便突破“围城”,但其背后也带来各类后续问题,其中未成年子女起诉父母支付抚养费的问题更为突出,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保障和身心健康成为社会关注热点。
小数据:
顺德法院自2017年以来已审结离婚案件约1146宗,涉及抚养费纠纷的案件约112宗,其中调解结案32宗,撤诉结案21宗,判决结案59宗。

为了更好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顺德法院以上述112宗抚养费纠纷案件为样本,分析案件特点、成因并提出建议。
一、抚养费纠纷案件特点

(一)涉案原告主要是未成年子女
在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子女作为原告的占95.5%,成年子女占7.1%,其中,1人为智力残疾且患癫痫病而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则占88.4%,其中,8-12周岁占比最高,占32.14%,其次是13-17周岁的占25.9%,3-7周岁的占25%,3周岁以下的占5.36%。


(二)诉讼请求主要为请求支付拖欠的抚养费
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具体包括因拒不支付而请求支付抚养费、请求变更抚养费和因协商不成而请求支付抚养费等案件类型。调解和判决结案的案件中,原告请求抚养费支付义务人支付拖欠的抚养费的占45.6%;原告以情势变更或现实客观情况变化为由,请求变更抚养费的占13.3%;原告同时请求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和变更抚养费的占22.2%;原告因协商不成请求判决确认支付抚养费的占17.8%;原告请求返还抚养费的占1.1%。


(三)抚养费纠纷与探望权纠纷相关联
部分案件涉拒付抚养费情形会与探望权纠纷有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为了疏远子女与另一方的感情等,阻隔子女与其见面;而另一方则以其探望子女权利得不到保障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这就激化了直接抚养方变本加厉拒让探望,致使纠纷陷入恶性循环,让离异双方矛盾升级,大大增加类似案件的调解难度。
如梁某豪诉梁某强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母亲与被告2014年离婚时共同约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被告可随时探视原告,但不能在抚养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带走原告。原告母亲和被告依协议履行了两年,后原告母亲违反协议拒不让被告探望原告,被告以此为由停止支付抚养费。

(四)案件执行难度较大
抚养费纠纷执行案件具有执行标的额小、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频率高、执行时间跨度大、被执行人履行能力低或行踪难寻的特点,且该类执行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往往因离婚纠纷产生尖锐矛盾,在执行阶段和解的空间不大,抚养费纠纷案件执行成本较高。

二、抚养费纠纷案件成因
(一)抚养费支付义务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抚养费支付义务人常以赡养患病父母、照顾新成立家庭、工作不稳定、生活拮据无力支付抚养费等为理由,肆意违反当初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离婚协议,不遵守对抚养费支付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有关约定,主观恶意拖欠支付抚养费,导致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难以独自承担庞大的生活开销,经催促义务人支付抚养费无效情况下寻求法院司法救济。
如李某盈、李某彤诉李某华抚养费纠纷一案,因被告没有依照离婚调解履行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的约定,且在经申请强制执行后仍拒不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原告诉请法院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由于家庭变故导致变卖房产处理母亲丧葬事宜、家中仍有长辈需要赡养、再婚后另有两名子女需抚养、长期没有固定收入等原因,无力支付两原告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有关赡养和抚养情况于当初签订调解书时就已经存在,且无证据证明因母亲去世产生巨大费用这一事实主张。综合被告是某企业合伙人之一,定期有分红,名下有汽车、车位等财产以及再婚后所育子女入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情况,足以证明被告具备一定经济能力。鉴于被告存在多次不按时履行情形,且在离婚后一直变卖财产,致今后每月按时履行给付抚养费义务的风险增加。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终判决支持两原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请求。

(二)离婚协议不合理约定抚养费的支付

部分案件夫妻一方为达到尽快离婚、争取获得子女抚养权或是多分财产等目的,往往会因此同意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或是减少抚养费数额,但事后又反悔或是确因情势变更、生活陷入困境无法保证子女的基本生活水平而提起诉讼,请求对方支付或提高抚养费数额。
如石某凡诉请石某支付抚养费一案,原告母亲与被告离婚时协商一致约定原告抚养费由母亲一人承担。后因原告达到上学年龄、母亲新购置房产,致费用支出大增,且母亲收入低、不稳定,原告遂以母亲抚养能力不足为由要求被告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
法院认为,原告上学导致费用增加是原告的父母在达成离婚协议时就可以预见,原告母亲新购置资产时也应合理评估其在生活上的开支平衡,且原告母亲并没有拒绝负担原告的各项生活支出,亦没有发生重大变故导致不能保障原告正常的生活水平,故原告以母亲抚养能力不足而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请求,理由不充分,亦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三)现实客观情况变化

子女因原来协商约定的抚养费不能与自身所处地域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和消费水平相匹配,或是因患病、求学等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抚养费数额等正当理由,向抚养费支付义务方提出支付超过已有协议或判决原定抚养费数额的合理要求。
如朱嘉某请求朱某增加抚养费一案,原告认为三年前约定的每月500元抚养费已然不足以满足当前顺德地区物价上涨情况下的教育费、生活用品费、医疗费等费用支出,且母亲收入有限,故请求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1500元。
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抚养费金额在签订协议之时已有所偏低,加之物价水平及房屋租金逐年上涨,该500元抚养费相对来说过少,已无法满足一个小朋友衣食住行及教育方面的需求。故最终根据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金额、双方的收入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酌定被告每月应付的抚养费调整为1000元。

三、抚养费纠纷案件相关建议

加强各方普法宣传力度
建议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各方携手凝聚普法力量,在全社会范围内深入推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法律、司法解释的宣传,引导离异夫妻双方增强法律意识:
▲一是明晰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不会因夫妻双方离婚而消除,应积极主动履行;
▲二是明确抚养费纠纷与探望权纠纷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可以另行起诉解决,或者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已有判决来保障探望权,但不能以探望子女权利得不到保障对抗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三是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不肆意违反离婚协议,不以身试法恶意串通利用抚养费纠纷来规避其他债务,不规避执行。

强化前期纠纷调解
建议地方妇联、司法行政部门法援处、村居委等基层部门介入调处前期抚养费纠纷矛盾时,能通过引入专业的家事解纷团队,从法律、心理、情感等多方面,以保障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开展调解,引导离婚双方肩负起父母应有职责,在处理涉及抚养、教育、探望等问题过程中,理性沟通,和平协商,妥善解决。
指引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分项、详细地商定子女课外兴趣培养、补课等费用分担细节问题,防止日后再次出现分歧,将矛盾和个人情绪带入到和子女的生活相处中,也避免将矛盾激化上升到法院涉诉解决,把抚养费纠纷案件拦截在“对簿公堂”前,防止对子女造成二次伤害,为子女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完善未成年人救助体系建设
建议民政等专职部门牵头统筹,通过政府财政拨款和社会慈善捐赠等方式,建立未成年人社会救助基金,让生活困难的未成年子女,在抚养费支付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而又确无财产执行的情况下,也能凭借救助基金维护最基本的生存和受教育权益。
同时,加强与司法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社区村居、民间服务组织和学校等各单位协作,结合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进一步推动形成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社会合力,从保障未成年人生存生活基本物质需求、教育需求、医疗需求、法律援助和心理辅导需求等多角度,全面对特困家庭未成年子女进行帮扶,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