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了解培训班课程,孩子意外摔伤,到底谁对此负责?
禅城法院 2018-07-20 08:00

为了让孩子可以赢在起跑线上,很多望子成龙的家长会选择为孩子报培训班,希望孩子可以早日成才,家住佛山的陈先生也不例外。

然而,当陈先生带着儿子来到禅城区某文化培训中心了解培训课程时,意外却不幸发生。在教室内玩耍的儿子小东不慎摔伤至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于是,陈先生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培训中心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6147.37元。

2016年9月2日晚上8点,陈先生接到了禅城区某文化培训中心的邀请,带着四岁的儿子小东来参加幼儿外语体验课程。

课间期间,培训中心的老师向陈先生及其他家长介绍和讲解培训中心的办学特点以及办理其他事务,小东与另外两名小伙伴在教室内玩耍。正当此时,小东在玩耍过程中不慎被教室内的小舞台转角处绊倒,右手疼痛不已。

陈先生发现情况后赶紧将小东送往医院救治。经检查,小东被诊断为右肱骨远端骨折,经多日治疗未见减少疼痛亦未见好转,后经司法鉴定,小东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2017年3月1日,小东的父母与培训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欧某展开正式协商,但无法取得一致意见。2017年5月12日,小东父母遂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培训中心赔偿相关损失。

争议焦点:

孩子不慎摔伤,

培训中心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陈先生表示,培训中心涉案教室内有略高于地面的一道小舞台,与地面不是同一水平面,而旁边靠窗的空位位置又有窗帘遮挡,培训中心的教室设计是有瑕疵的。而且当时课间活动期间,无任何老师照看孩童,自己当时在教室内还得时不时听老师的推介讲解,根本无暇照应儿子,故小东在被告处的跌倒受伤与培训中心的教室设计瑕疵以及安全管理的缺乏有着密不可分的原因和责任,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培训中心理应对小东由此造成的损伤以及经济损失、精神赔偿金合共166147.37元承担赔偿责任。

而该培训中心在庭审中则辩称,培训中心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机构,其设施、设备完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存在明显不安全因素,并且在明显位置张贴安全警语,亦曾劝导陈先生看管好孩子,已完全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再者,教室并非适宜的活动区域,陈先生应深知教室内跑动容易导致孩子受伤,但却忽视该活动风险而放任孩子的行为,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教育义务及看管、保护义务,是意外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此外,该培训中心也并未收取陈先生任何服务费用,仅向陈先生提供参观课堂的机会而并非实施教育服务的行为,在事故发生时,小东与培训中心之间并未形成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因此本案应为一般侵权纠纷。陈先生以一般合同义务要求培训中心承担责任,有违民事公平原则。

双方各执一词,

到底谁该为这场意外买单?

禅城法院经审理查明,由于小东与该培训中心之间尚未签订教育服务合同,故该案属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活跃好动是儿童的天性,为少儿群体提供教育服务的场地、设施应针对少儿群体的特性作好安全保障的防护义务。该培训中心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少儿教育培训机构,应保证其所提供的场地、设施符合其经营活动的特殊需要。

根据现场视频录像及相关照片证实,该培训中心在课室内设置了高于水平地面近10厘米的小舞台,该舞台的转角系尖角设计,未作弧度缓冲防护亦未加防撞条,台阶边缘上的幕布影响了视野,该场地设计不符合安全要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因此,小东被该舞台转角绊倒导致受伤,该培训中心存在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陈先生作为监护人,对年仅四岁的儿子小东应尽看管、照顾义务,因此陈先生应承担次要的过错责任。

综上,禅城法院判定被告培训中心承担事故的70%的过错责任,原告小东的法定代理人承担事故的30%的过错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该培训中心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鉴定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合计68651.01元。

法官说法

我国法律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该培训中心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少儿教育培训机构,应保证其所提供的场地、设施符合其经营活动的特殊需要。由于场地设计存在安全疏漏,因此该培训中心对于小东的受伤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由于儿童年纪尚小且活跃好动,缺乏对外界事物及自身行为的判断,因此家长携带儿童到陌生场所时,应时刻注意预防意外伤害的发生。若事故不幸发生,应及时留存好相关的视频影像等证据。再者,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要提高安全意识,时刻将安全问题放在首位,若是与儿童相关的场所,应针对儿童的活动特点设置相关设施,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履行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每日一法谚

当事人给法官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

——罗马法法谚

图文|禅城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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