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取钱,还能赚大钱?5名“职业取款人”因此被判刑!
佛山中院 2018-07-13 19:05

在各类电信诈骗案件中,

犯罪分子时常使用大量的银行卡

让受害者进行汇款。

这时候,有人却想到了

这样一条“赚钱之路”——

做一名“职业取款人”!

帮助诈骗分子前往银行取赃款!

2017年2月中下旬开始,小覃、小钱、小邹、小郑(均为化名)在明知他人是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然以代诈骗团伙到东莞市、惠州市各大银行取款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2017年3月9日,小道经小郑介绍,加入该诈骗团伙取款组,同日,小钱退出该犯罪团伙。

2017年3月20日,五人先后被抓获归案。公安人员在小覃处查扣的六张银行卡系以他人名义开办的银行卡。

截止2017年3月20日,小覃、小钱、小邹、小郑、小道参与取款的犯罪事实共有七单,诈骗金额共计67000元。(小钱、小道分别参与取款的犯罪事实为四单和三单)

一审法院认为,小覃、小钱等五人无视国家法律,结伙诈骗他人财物,均是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小覃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六张,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小覃在本次犯罪中为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四人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小覃因犯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其余四人因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00元至10000元不等。

一审宣判后,小郑、小邹不服提出上诉。小邹在佛山中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最终作出终审判决,准许小邹撤回上诉,驳回小郑的上诉,维持原判。

小编有话说

近年来,电信诈骗犯罪时有发生,上述案件中的“职业取款”就是犯罪团伙为躲避抓捕而衍生出的新型犯罪手段。这种“职业取款”行为,从被害人的钱款被诈骗,汇入相应账户,到钱款的转移,贯穿电信诈骗犯罪的全过程。因此,“职业取款”行为实为电信诈骗犯罪链条的重要环节。如果没有“职业取款人”,诈骗所得就较难转移到诈骗团伙手上,其犯罪意图就无法实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职业取款人”虽然仅是帮助诈骗团伙取款,并未直接实施诈骗行为,但是其作为诈骗团伙的重要帮手,且从中获取利益,已构成共同犯罪。正所谓:“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职业取款”虽然可以迅速带来大量财富,但该行为实际上已经触犯法律,行为人也将因此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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