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地拆迁普法问答(五)
随着加快融入大湾区建设的步伐,高明区为推进机场、公路的建设已进入征地拆迁的多发期。为了让大家明白政府征地拆迁的程序和相关知识,特推出本专题。
往期回顾:
征地拆迁普法问答(一)
征地拆迁普法问答(二)
征地拆迁普法问答(三)
征地拆迁普法问答(四)

问
普法君,我们高明区有没有发生过强制征收土地的案例呢?
答
有的,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高明区的部分案例。
(1)2009年高明区法院强制执行过广东纺织职业技术学院高明校区项目(属于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项目)中125亩土地的交地案件:被执行人庞某生、仇某均、包某康依据与高明区荷城街道刘家居民小组签订的租赁合同,从事青蛙场的种养,并搭建了临时建筑物、开挖了水塘。对此,荷城街道办事处已事前做了大量的固定证据及评估工作,亦将有关评估结果送给三人,但三名承租者以不满意政府的补偿为由拒不退出占用土地,认为补偿过低却又不提起复议或诉讼。经高明区法院审查,认为事实清楚、征地程序合法,政府已补偿到位,被执行人拒收补偿款不影响行政机关依法征收土地行为的执行,遂裁定准予执行交地决定。2009年6月30日,高明区法院在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的协助下,组织执行力量强制清理了被征土地上的地上物,清理了现场的障碍物,成功实现了收地。
(2)2009年5月31日,高明区法院在执行另一宗强制交出被征收土地案件中,则通过与青苗所有人麦某权多次沟通协商,在评估价的基础上达成了补偿协议,由省道273高铜线(合水段)建设单位补偿35万元后,麦某权自行在收到补偿后15天内清理地上物和青苗。事后,当事人均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圆满解决了交地问题。
(3)2011年广明高速西延线项目执行案。2010年4月,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根据区政府的同意拟征收位于更合镇白石、高村、更楼社区、瑶村等多个村(居)委会的土地,全长约20公里。同时,对上述征收决定及补偿标准进行了公告,对涉及地点的地上物、地貌及青苗进行了证据保全。在随后的征收过程中,其他村居和村民均未提出异议,只有更合镇瑶村、洋吉塘、大和坡佛坑尾等四处“应拆未拆”的棚舍、建筑物、作物的所有人杨某希、黄某喜等提出了巨额补偿请求,直至2011年8月进入执行阶段仍拒不配合法院要求自行清理其纳入征地范围的青苗。由于至执行时上述被执行人并未依照法定程序处理补偿争议,仅仅继续强行占用生效法律文书责令交出的土地,所以,为保障省重点建设交通基础项目(属于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项目)的顺利完工,法院在查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已补偿到位的情况下实施了强制清场的执行措施,没有因被执行人拒收补偿款544528元(合共89.61亩的青苗评估价)而不执行。
(4)2013年江罗高速征地执行案件。江罗高速高明段征地是经国家国土资源部批准,线路总长约6公里,征地约940亩,是2012年高明区的重点工作。其中,更合镇城村经济合作社于2012年9月5日与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签订了《江罗高速与广明高速延长线互通立交工程项目征(收)地协议书》,以便使用该社411.3亩土地。至同年9月25日,该社已收取了征补偿款,并将其中的青苗补偿款拟交给城村(土名)低改山第一段的承租者区某健、李某超等时,遭到了拒收。类似的租户共有16人,坚持漫天要价,索要巨额补偿费,严重影响了江罗高速公路的顺利建设。于是,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向高明区法院申请执行,共涉六条自然村约132亩土地的征收。在对涉案土地上的种植物进行了评估的基础上,召开当事人会议,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最后有12户租户与申请人签订了补偿协议。仅有城村外来种植户区某健等4户租户对80余亩土地青苗补偿费不满,仍未自行清拆。为确保江罗高速顺利建设(属于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项目),执行法院果断、迅速地推进案件的执行,并于8月30日联合其他七个部门,出动八辆挖土机、二辆推土机,200多名工作人员,先后在3个地点进行强制清理。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同时联系申请人到现场与种植户进行协商,促成申请人与李某、魏某当场对约15亩田地的青苗补偿费达成补偿协议。至此,仅用一个多月时间便完成这一系列案件,有效保障了江罗高速的顺利建设。

问
从高明区的上述案例中发现,争议都集中在青苗或地上物的补偿方面。你认为如何可以避免或减少争议呢?
答
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所有者应回归理性,不论如何补偿都不能超越政府关于补偿标准的规定或个案委托评估的价格。这是由征地补偿的“游戏规则”所决定的。否则,政府的补偿款师出无名,也经不起审计的合规性审查。另一方面,作为征地一方的政府及其部门则应坚持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实施强制征地拆迁,同时尽可能更新补偿标准,与时俱进,力争跟上资产增值变化的步伐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从制度上规范保障被征收人得到市场价或接近市场价格的补偿。这就能从根本上减少或避免争议的产生,当然达到这个目标需要上级或更上级的顶层设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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