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6国际禁毒日
为了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更强有力地威慑毒品犯罪分子,进一步加大全社会禁毒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公众拒毒防毒意识,提高拒毒防毒能力,我院于“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开展法制宣传系列活动,于6月25日、26日先后举行贩卖毒品类涉毒案件集中宣判及“法治online”涉毒案件公开庭审活动。



贩卖毒品类涉毒案件集中宣判
“嘭!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现在开庭!”6月25日下午2:30,随着审判员肖复春的法槌敲响,我院“6·26国际禁毒日”法制宣传系列活动正式启动。这次开庭是我院对7起贩卖毒品类涉毒案件进行集中宣判,林某等9名被告人分别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零三个月不等。



用“冰毒”试货,就为了卖假“冰毒”
被告人梁某柱自2018年1月14日开始,便通过微信与买家梁某敏沟通毒品交易,并以45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900克毒品“冰毒”达成协议。梁某敏要求交易前试货并通过微信向梁某柱支付了500元的试货费,两人约定交易后的总价要减去该试货的500元。
2018年1月17日16时许,梁某敏通过微信与梁某柱约定当晚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上佳市市场附近进行交易。梁某柱交代其准备贩卖的是假毒品,遂于当晚由被告人沈某付款向一名男子购买了一包毒品“冰毒”,并和沈某一起前往上佳市市场附近的一家公寓,与梁某敏安排的吴某一同吸食该冰毒以作试货。吴某确认冰毒没有问题后,拿着试货后剩余的“冰毒”与梁某柱、沈某一起找到梁某敏,并将剩余的“冰毒”交给梁某敏后离开了现场。随后,梁某柱、沈某坐上梁某敏的车辆继续进行交易,在交易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安机关在现场车上起获了一包净重为599.23克的白色晶体,在沈某身上起获了一小包净重为0.5克的白色晶体和4.5万元人民币。经鉴定,净重599.23克的白色晶体未检测出常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成分,净重0.5克的白色晶体则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柱、沈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针对两被告人的诈骗事实情节,虽未被指控承担法律责任,我院在量刑时予以考量。综合考虑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梁某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治online”涉毒案件公开庭
6月26日,我院第一审判庭迎来了一批特殊的旁听人员。来自第四职教集团的300余名师生来到我院,旁听一起涉嫌贩卖毒品案的公开庭。这是我院“6·26国际禁毒日”法制宣传系列活动的未成年人专场,让同学们通过旁听真实涉毒案件的庭审现场,更为直观地了解毒品的危害。


当庭
宣判
贩卖1.14克毒品被判十个月有期徒刑
上午10:00,由我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庭长陈晓红担任审判长,与副庭长陈海英、法官林晓春组成合议庭,在第一审判庭对被告人林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公开开庭审理。
2018年3月7日19时许,购毒人员易某在顺德容桂电话联系被告人林某,向其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海洛因,双方约定在广州市荔湾区河沙地铁口附近交易。
当日21时许,易某到达交易地点,林某将白色纸巾包着的两小包毒品交给易某,并收取易某购毒的毒资人民币750元。二人交易完毕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林某处起获毒资人民币750元、VIVO手机一部,从易某处起获华为手机一部、净重0.33克的白色块状物及净重0.81克的无色晶体物各一包。经鉴定,上述白色块状物检出海洛因成分,无色晶体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考虑被告人林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林某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互动
毒品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
公开庭结束后,合议庭成员与在场的300余名师生以问答的形式展开互动。同学们结合日常生活,对上述公开庭的定罪量刑、毒品的危害、涉毒犯罪的类型等向合议庭提问。


问
为什么贩卖毒品案件判刑这么重,罚金也重?
答

毒品是目前世界的三大公害之一,其危害性不言而喻。一直以来,我国对于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都很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立案追诉,对其的处罚也较之一般犯罪要重。此外,通过案件我们也能看到毒品犯罪的高利润,这也就使得我们需要从经济方面制裁毒品犯罪,充分适用罚金刑,做到罪刑相适应。

问
如果是未成年人贩毒的话会怎样处理?
答

贩卖毒品罪属于八大重罪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的,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一旦贩卖毒品,虽然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是也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同学们一定要远离毒品犯罪。


合议庭成员从案件出发,详细讲解了涉毒犯罪及其危害、应负刑事责任年龄等法律知识。陈海英法官提到,吸食毒品容易形成瘾癖,会极大地危害人们的身心健康,毒化社会风气。以上述案件为例,即便贩卖的数量较少,也尚未流入社会,但是贩卖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却是不容忽视的,依法都要予以严厉打击。

林晓春法官向同学们强调,一定要认真学习禁毒知识,做到“四个牢记”:一要牢记什么是毒品,二要牢记吸毒极易成瘾,并极难戒断;三要牢记毒品害己、害人、害家、害国;四要牢记吸毒是违法,贩毒是犯罪。同时,也要时时告诫自己:要保持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慎重交友,远离不健康的娱乐场所,并且,永远不要尝第一口!

最后,陈晓红庭长语重心长地向同学们送上法官寄语:“同学们,有的人明明有着幸福的家庭,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却因为好奇心,或者被身边的所谓‘朋友’忽悠而误吸毒品,最终成瘾难以回头,不仅失去了家庭、朋友和身体,也毁掉了自己的一生。而贩卖毒品的人,在明知道毒品会造成的罪恶却选择漠视,沾染的不仅仅是吸毒人员的鲜血,还有他们家人流不尽的眼泪。毒品最可怕之处就在于它的致瘾性,一旦沾染上毒品,所有的事情都会失去意义,人生也没有了目标。同学们,你们的人生才刚刚开始,切忌因为毒品,让你们的梦想止步。所以,请以‘无毒青春、健康生活’为目标,提高警惕,珍惜生命,远离毒品!最后,希望各位同学珍惜当下,勤于学习,回报父母,报效国家!”


学生
旁听涉毒犯罪案件庭审,近距离向专业法官提问,学习禁毒知识,能让我们更加深刻地认清毒品的危害性。而且通过这次活动,我在识毒、防毒、拒毒方面的防范意识也得到了增强。回去之后,我也会将我学习到的禁毒知识告诉同学和家人朋友,让大家远离毒品。

依托“法治online”提高青少年禁毒意识
2017年11月28日,我院联合顺德区第四职教集团共同创建少年司法护苗行动“法治online”教育基地,从学法、守法、用法的角度为青少年打造全方位、开放式、立体化的法治教育新天地,更进一步推动传播法治文化,提升全区青少年法治素养。
在“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我院依托“法治online”教育基地,除了组织学生旁听涉毒品案件公开庭,还开展了一系列禁毒宣传活动,如进校园开展禁毒宣传讲座,组织法官到学校为学生开展模拟法庭进行指导等等。通过一系列活动,警示学生认清毒品的危害,提高抵御毒品的能力,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氛围。


延伸
数据:共审结涉毒类案件203件250人
2018年截至6月26日,顺德法院共审结涉毒类案件203件250人,其中非法持有毒品罪5件5人,容留他人吸毒罪49件57人,贩卖、运输毒品罪149件188人。
审结案件中,共计17名被告人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涉案毒品共计3433.12克甲基苯丙胺、515克海洛因、88.27克氯胺酮。

案例
链接
带女儿购买并运输毒品逾130克
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2017年4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欧阳某称要到广州为其女儿打预防针,付费让罗某驾驶小车将其和女儿从顺德区均安镇载至广州市芳村某小区。到达地点后,欧阳某让罗某停车等候,并帮忙照看其女儿,自己则单独进入小区找潘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向潘某购买了80克海洛因和5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价格共计3.6万元人民币,并现场支付现金3.4万元。潘某则要求欧阳某回去后将未支付的2千元转账至其提供的农业银行账户。交易完成后,欧阳某返回车内,让罗某将其与女儿送回顺德。
当日13时许,罗某驾车至顺德区勒流街道西华村佛山一环南延线路段时被民警截停,并当场在小车后排座椅的棕色皮包内起获白色透明晶体2包(净重50.02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固体1包(净重80.16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经尿检,欧阳某呈现甲基苯丙胺、吗啡阳性。2018年1月24日,公诉机关向我院提起公诉。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在运输毒品的过程中被查获,运输的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均达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欧阳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