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人好大胆!擅自转移被查封财产获刑
顺德法院 2018-06-08 17:58

近日,我院开庭审理了今年首例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件,认定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本案因刘某不愿法院拍卖其被查封的机器设备,偷偷将财产转移而起。

拖欠货款被诉至法院

2015年3月5日,刘某与卞某合伙在顺德区北滘镇经营模具加工厂,两人合资在王某经营的数控机床经营部购买了10台电火花数控切割机床并签订合同。

合同签订后,刘某与卞某依约向数控经营部支付了10台机器的首期订金138937.5元,王某也将10台电火花数控切割机床送往模具加工厂。使用期间,刘某与卞某将认为有质量问题的两台电火花数控切割机床送返数控机床经营部,并以机床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设备余款。数控机床经营部遂以刘某、卞某为被告,向我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过程中,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对机床质量进行鉴定,结论为机床均为合格产品。我院判决刘某、卞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数控机床经营部支付货款人民币324187.5元。

秘密转移法院查封的设备

判决生效后,刘某、卞某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数控机床经营部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刘某、卞某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我院于2016年9月18日查封刘某、卞某所有的电火花数控切割机床10台和其他机器设备一批。

岂料,在机器设备被司法处置前,刘某秘密将厂房内被查封的8台机床及其他设备转移,转移事项并未告知卞某。

涉嫌犯罪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直至2017年6月,合伙人卞某发现本应存放着被查封机床和设备的厂房空空如也,立即联系刘某后,方知设备由其转移,但刘某并未告知设备转移至何处。卞某遂将刘某私自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一事告知我院。我院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同年8月30日,公安机关对刘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一案立案侦查。破案后,民警在顺德区北滘镇西海二支工业区某厂房内找到被转移的机器设备,并查实该厂房为刘某的新租用地,与原厂房位置仅隔400米。

经讯问,刘某对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及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一事供认不讳。

全额支付货款获原告谅解

2016年10月15日,被告人刘某向数控机床经营部支付货款人民币8万元;2017年8月28日,我院扣划被告人刘某的银行存款11万元;2017年10月27日,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数控机床经营部对被告人刘某表示谅解。

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8年4月12日,检察机关以刘某涉嫌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对其提起公诉。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转移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官提醒

依法被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其财产所有人已经失去了自由处分的权利,切勿为了一时的利益铤而走险触犯法律,惹牢狱之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损毁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