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听禅法君说安全!6岁孩童玩滑梯摔伤,幼儿园却为何无需担责?
今天就是六一儿童节,
想必这是孩子们最期待的一天了。

孩子们可以收到节日礼物,
可以吃到好吃的零食,
可以与小伙伴尽情玩游戏……
说起游戏,玩滑梯对于很多孩子来说并不陌生,可让人想不到的是,就是这么一个简单的游戏竟会引发一场纠纷。

案情回顾
2015年9月,小志(化名)入托佛山禅城某幼儿园处,约定由家长亲自接送。2016年5月26日下午,小志的母亲将其接走离开幼儿园,再带着小志到幼儿园门口通道游乐区滑梯玩耍,期间小志不慎摔伤。事故发生后,小志被送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
后在2016年5月28日至6月15日,小志又到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并产生医疗费合计11661.73元,幼儿园为此交纳了住院按金5000元及垫付医疗费1372元、交通费24元。

2016年9月24日,小志的父母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小志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产生鉴定费1500元。同年10月8日该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小志中型颅脑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
小志的父母认为,小志在幼儿园内摔伤,幼儿园作为教育部门,具有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但其未尽到该义务致使小志摔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与幼儿园多次协商无果后,小志父母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幼儿园向小志赔偿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6776.13元。
争议:幼儿园究竟有无过错?
法庭上,对于小志受伤一事幼儿园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成为了法庭审理的焦点。小志的父母表示,幼儿园处设置两道大门,其中一道大门为幼儿园内的小孩离开班级,该处设有刷卡,另一处大门设在此处门的外面,两道门间间隔幼儿园处放置了滑梯等玩具供小孩玩耍,事实上小志并未离开幼儿园的大门,仍停留在幼儿园内的滑梯上玩耍。
被告幼儿园则辩称,小志的受伤与其没有关联,事发时小志已经离开幼儿园,是在幼儿园的场所外发生受伤事件。事发后,作为幼儿园,已经尽到人道主义,对小志进行了关心,也支付了相应的医疗费,故请求驳回小志的诉讼请求。
双方各执一词,
究竟孰是孰非呢?
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说的!

法院判决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未成年学生与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教育关系,不是基于民事法律规定和血缘关系形成的父母以及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监护关系。因此,未成年学生只有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学校才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在此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小志在接送时间已经由其母亲接走,在此之后才发生损害事故。法院认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小志在其法定监护人接走的时刻起,已不属于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对小志的保护责任自然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之后发生的人身损害事故,幼儿园无需承担责任。小志并非因游乐设施造成损害,门口游乐设施的归属问题,并不影响本案责任的认定,综上,小志诉求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禅城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告对判决表示不服,并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佛山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禅法君寄语
近年来,教育机构人身伤害事故时有发生,守护未成年人的成长,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需要教育机构和家长的共同努力。
△ 对于教育机构而言,由于学生对事物的认知和判断存在较大不足,不能完全辨认或充分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因此教育机构应该要把安全教育纳入学校课程设置,着力加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教育机构应对校舍、活动场地、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等进行定期的检查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安全标准。
△对于家长而言,其是孩子的主要监护人,承担着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的首要职责,监护和抚养职能是父母必担的法定义务。建议家长要重视安全教育和预防警示教育,除了积极配合教育机构做好安全事故防范之外,在生活中也要教育孩子学习安全防护技能,不断提升安全防护意识和能力,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

最后,
禅法君祝愿所有的小朋友:
六一儿童节快乐!
希望大家能注意安全,
健康快乐地成长~

每日一法谚
当事人给法官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
——罗马法法谚

图文|禅城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部分图片来自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