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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粽子也不放过?!佛山7名男子因为“偷粽子”被判刑了!

佛山中院

每到端午佳节,

就会打起一场轰轰烈烈的“战争”!

北派甜粽子,

南派咸粽子,

你pick哪一个呢?

粽子诱人,但是没想到

在佛山有这么一伙人,

却因为盗取粽子等食物

被判刑了......

阿陈原本是佛山一食品公司的配送工,自2016年2月开始联系几名公司客户,以每次送货时盗取公司冷库货物搬运上车卖给客户的手段进行赚钱。

同年3月,阿陈勾结公司司机阿标,利用送货时多次盗取货物搬上货车,随后卖给小麦、小忠、小智等人。

同年8月,阿陈和阿标勾结送货部班长阿耀、阿成参与作案,后四人发现可以不用冷库钥匙打开冷库大门,在该公司无发现持续被盗物品的情况下,四人开始利用无人之机私自打开冷库大门盗窃冷库内的物品,盗窃所得的货物以出厂价的六折低价出售给公司客户。

据统计,阿陈、阿标等4人,有分有合于凌晨从该公司的仓库冷库盗取粽子、肉馅、饺子皮、糯米鸡、包底纸、豆浆粉、紫菜等物品,共获利约10万元。

2017年7月31日,食品公司发现失窃并报警,阿陈等7人被抓获归案。后公诉机关向南海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阿陈等7人犯盗窃罪。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阿陈等7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并对阿陈等7人判处八个月至两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小麦不服判决,上诉至佛山中院。

二审判决

小麦表示:他没有参与盗窃,只是购买赃物,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二审期间,小麦赔付了食品公司的损失,并取得公司谅解。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阿陈、阿耀、小麦的供述,小麦明知阿陈等人系从单位盗窃财物,仍向阿陈订购货物,在阿陈等人窃得货物后予以收购,其行为依法应认定为盗窃罪。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鉴于二审期间,小麦对食品公司的损失进行赔付,并取得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小麦被改判有期徒刑九个月。(原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法官说法

刑二庭庭长、审判长 路红青:

根据相关证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为小麦、小忠、小智在明知阿陈等人盗窃公司货物的情况下,仍然和阿陈等4人通谋、勾结,事后以低于出厂价的价格收购赃物,且后期使用电话或微信下单,根据自己所需货物要求阿陈盗窃相应的货物,收货后以现金、银行转账或微信转账方式支付赃款给阿陈等人。

根据刑法共同犯罪理论,事前通谋购买赃物表明犯罪分子与本犯之间具有共同犯意,相当于在共同犯罪中承诺了一定的分工,实际上也会对本犯犯罪起到促进作用。事后的销赃行为,是对其事前分工和承诺的实施,表明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因此,小麦、小忠、小智的行为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特征,应以盗窃共同犯罪论处。

编辑|佛山中院微信编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