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宗海上倾倒垃圾案定罪入刑:倾倒垃圾560多吨,3人获刑

2018年5月18日,广东海警一支队于2016年8月25日深夜破获的全国首宗涉刑海上倾倒垃圾污染环境案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该案3名被告人崔某强、李某基、甘某其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3年3个月、3年,并处罚金。该案的判决标志着中国海警首次实现了对海上倾倒垃圾行为的刑事打击。

案件破获于2016年8月25日,广东海警接到线报,牌号为“桂藤县货1088”的改装货船,当晚要在珠海市高栏海域偷偷向海内倾倒生活垃圾。海警迅速出击,将嫌疑货船控制。当时船上共装载垃圾659吨,被控制时,已倾倒563.99吨。

调查发现,驾驶者李某受雇主崔某所托,于事发前一晚开船到东莞市某码头装载生活垃圾,第二天开往珠海高栏海域,等到入夜后,再将垃圾倾倒海里。
此外,根据这一案件获得的线索,2017年1月,警方还成功捣毁位于东莞市的转运焚烧垃圾码头,抓获嫌疑人8名,并制止其焚烧行为。

随后, 海警成立专案组专门赶赴广西、广东等地收集证据,并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案件物证进行了鉴定。鉴定报告显示,该案固体废物含有汞、铅、镉、砷等有毒物质,其渗滤液水质化学需氧量超标411.5倍、硫化物超标37.3倍、氨氮超标39倍。毒性非常大,达到了“污染环境罪”的量刑标准。

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该案3名被告人崔某、李某等3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到4年不等,并处罚金。这也是我国首次对海上倾倒垃圾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央视新闻、金羊网、大鹏渔政海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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