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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维护国家安全 离你我并不遥远

顺德法院

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2018年4月15日,我国将迎来十九大后的第一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提到“国家安全”,我们脑海中浮现的可能是谍战剧中潜伏、窃听、窃取情报等紧张刺激的场景,也许你认为,这些场景遥远而神秘……而你不知道的是,国家安全问题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十九大报告中,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纳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报告55次提到“安全”,其中18处是“国家安全”。这说明,十九大报告更加关注国家安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视国家安全。

习近平强调指出:“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增强忧患意识,做到居安思危,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个重大原则。必须坚持国家利益至上,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统筹外部安全和内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加强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国家安全法》第2章依次明确了政治安全、人民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金融安全、资源能源安全、粮食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网络与信息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核安全、外层空间及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安全、海外利益安全等领域的重点任务,基本覆盖了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下面,我们就通过几个案例来说说现实生活中的“国家安全”。

【案例一】

李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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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原武警部队大同市某支队指导员。2010年4月至11月份,被告人李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其武警消防现役警官身份之便,频繁登录公安部内网搜索下载大量公安内部文件,通过互联网向台湾地区境外人员上传发送“秘密”级文件二份、情报四份,并多次收取对方汇付的秘密情报资费共计人民币51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武警现役警官,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从公安内网下载的文件为国家秘密、情报,通过互联网非法提供给境外人员,其行为已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案例二】

谢某、李某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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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李某某就职于某信息科技公司,李某某为法人代表,负责公司编辑等工作,谢某为编辑。2016年1月25日,谢某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大厦其公司内,将在网上发现的题为“残酷的战争,生死瞬间,摄于叙利亚、伊拉克、也门”的视频链接添加入公司网站的后台管理系统,该视频于2月2日在公司网站“快乐得合不拢嘴”及APP手机应用软件“合不拢嘴”上被发布,后李某某点击视频进行观看但并未撤销发布或删除。该视频在以上两个平台上迅速扩散,获得了高达3071836的点击量,并被分享333075次。谢某于2016年3月7日在本市朝阳区某大厦其公司内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谢某、李某某法制观念淡薄,通过在网络平台上散发视频资料的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该视频内容涉及宣扬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思想,属于典型的暴力恐怖视频,危害程度极大。其行为已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

法院判决谢某犯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李某某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例三】

获取公民信息4000余万条助考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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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8日上午,目前破获的规模最大、组织层级最全的一起助考诈骗案在北京市海淀法院接受审理。14名被告人被控的5项罪名包括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以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被告人曾某是助考诈骗集团的“组织者”,其所负责的位于湖南的助考诈骗集团,与被告人李某甲组织的位于广东的电信诈骗集团长期合作,非法获取公民信息,实施诈骗。2015年到2016年,曾某等人通过电话和互联网向考生发送助考以及出售真题信息,从中获利6万余元。这其中,曾某伙同他人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送诈骗信息400余万条;李某甲、李某乙为曾某发送诈骗信息200余万条。

此外,2013年至2016年期间,曾某在湖南省非法获取包括本市海淀区公民在内的个人信息共计1000余万条。2015年至2017年间,李某甲、李某乙在广东省非法获取包括北京公民在内的个人信息共计3000余万条;并伙同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50余万条,非法获利人民币14000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一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温馨提示

Tips

最后,小编提醒各位,《国家安全法》第77条明确规定了关于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义务,包括:(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此外,该条还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和发展最基本、最重要的前提,自觉提高国家安全意识,维护国家安全,是我们的义务和责任呦~记住,国家安全关系你我,它并不遥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