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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卖法院已查封财产,两男子双双领刑!

禅城法院

查封、扣押、冻结,是司法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保护申请人的债权,禁止被执行人对其财产进行处分的控制性措施,也是保障执行的重要手段之一。

但如果有人明知财产已被法院查封,

仍私自将该财产转让给他人抵债,

这后果会是怎样呢?

案情回顾

2015年5月7日,三水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彩虹公司(化名)的抛光生产线一条,并责令被执行人彩虹公司负责保管,不得擅自转移、变卖。

期间,阿海、阿河分别是彩虹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二人在明知公司部分设备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私自与潘某经营的荣华公司(化名)签订抵债协议书、抵债物品及移交清单,约定彩虹公司将机器、设备、抛光生产线等财产转让给荣华公司抵债。

2015年9月15日,禅城法院受理了上述执行案件,并因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决定对上述查封的财产委托评估,发现阿海、阿河已将公司全部财产转让给荣华公司,遂于同年12月8日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2017年1月10日,民警将阿河抓获;同月19日,民警再将阿海抓获。2017年10月23日,公诉机关以阿海、阿河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向禅城法院提起公诉。

非法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

究竟有什么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四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法院判决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阿海、阿河转移、变卖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外,鉴于被告人阿河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

最终,禅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阿海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阿河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禅法君寄语

从维护国家法律秩序的角度看,查封是一项重要的措施。法院通过采取查封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以保证申请人的权利能够实现。本案中,法院通过追究被告人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刑事责任,有力地维护了司法机关查封财产活动的严肃性,实现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

在此,禅法君提醒大家,生效判决必须履行,法律底线不能逾越。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所以切勿抱着侥幸心理而走上违法甚至犯罪的道路。

每日一法谚

任何人不得转让超过自己权利之权利。

图文|禅城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部分图片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