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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近一亿,骗了308人,花甲老人还挺多!这些高额回报的坑别再跳

禅城法院

俗话说,天上不会掉下馅饼,然而在很多非法集资的案件中,不少被害人往往被所谓“高额回报”的投资迷惑了双眼,不惜将自己的积蓄投入其中。值得一提的是,这些被害人当中老年人还挺多。

为了有效引导广大群众认清非法集资活动的危害,保障广大群众的利益不受侵害,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禅城法院近日公布了两起案例,以增强广大群众的投资风险意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谎称购买酒店入住消费卡可获得高额回报

4名被告人非法集资1069万被判刑

2014年8月,李某(已被判刑)在佛山市设立了某财富资产管理公司,以推销酒店项目为借口,吸引被害人到公司听课,让被害人购买该公司的“全国连锁酒店入住消费卡”,并承诺两年期利息44%以上的高额回报,每月发还本息金,以此吸引投资者。

其中,被告人胡某任佛山分公司负责人,负责员工招聘、人员培训及管理和日常业务的开展工作;被告人许某任管理人员,负责讲课及吸引客户进行投资;被告人陈某任财务,负责签合同及收发钱款;被告人郑某任佛山分公司顺德片区业务负责人,负责吸引顺德片区的客户进行投资。经核算,该公司共在佛山市吸收陈某、李某等106名被害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10690000元。其中被告人胡某、陈某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0690000元,被告人许某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310000元,被告人郑某涉案金额为人民币930000元。

经查,某财富资产管理公司佛山分公司成立后,是以实施犯罪,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主要活动,被告人胡某、许某、陈某、郑某以上述公司的名义,引诱社会公众签订购卡合同、消费卡会员利益表,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

综合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认为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被告人胡某、许某、陈某依法应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郑某依法应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中,被告人胡某、陈某、郑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款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判处被告人胡某、许某、陈某、郑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二年,处罚金人民币170000元。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处罚金人民币160000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一年,处罚金人民币140000元。

非法集资9289万

被判2年、罚款5万

2005年7月至2012年5月,蒋某(另案处理)在佛山市禅城区以公司的名义,采用承诺高息回报的方式向陈某、朱某等308名被害人非法集资,数额达人民币9288.68万元,308名被害人被骗取的财产中有很多是年过花甲的老人的“养命钱”。

68岁的罗老太表示,2011年4月自己经人介绍,号称广东本邦公司(化名)在全国拥有几十家分公司,若向其投资,每月一定准时发放利息。该公司在取得罗老太的信任后,即与其签订合同,之后罗老太累计向该公司投资了40万元。然而事后,罗老太得到的返息却没有像最初的说法一样,她仅收到了5万元的利息。

2012年6月,罗老太上门时发现该公司早已关门,而当时的联系人也毫无音讯,这时候她才惊觉自己上当受骗了。经查,被告人刘某为上述公司的负责人,负责在佛山地区的“非法集资”业务。禅城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法官说法

自2011年以来,禅城法院共审理非法集资案件共32起。对于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法院贯彻依法严惩的方针,保持对该类犯罪的高压态势,以有效震慑不法分子,保护人民群众利益。

当前社会的投资乱象纷呈,非法集资的形式也在与时俱进,以互联网平台理财、数字货币投资等名义乔装打扮后出现在人们面前。但无论如何变更载体,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是不会改变的——利用高息为诱饵,以多种形式公开从社会非法吸收资金,实质是骗取公众资金、用后期吸收的资金兑付前期资金本息。

法官表示,非法集资犯罪的手法有很多,群众应当增强防范意识。面对花样百出的“投资”活动,群众应当始终铭记高收益高回报必然伴随着高风险这一投资理财常识,理性判断高收益宣传背后隐藏的投资风险和可能存在的骗局。

每日一法谚

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

——【古罗马】西塞罗

图文|禅城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部分图文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