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男子赊账1300万买“假古董”一案,佛山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
本想买些古董转手赚钱,怎料买的却是“假古董”?佛山一男子赊账1300万元购买200件“古董”,最终被古玩店主起诉到法院,请求支付其款项。近日,佛山中院对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图片来自南海法院
这到底什么回事?
小编马上带大家了解一下吧!


2014年,黄先生通过朋友认识南海一古玩店主梁某,并开始试水投资古玩,长期在梁某的古玩店购买“古董”。在不到一年内,黄先生先后花费近1400万元购买“古董”。然而,他除了支付第一笔购物款61.5万元外,其余所有货品1300.5万元均以赊账方式购买,并出具了欠条。这些“古董”既没有相关证书认定,也没有发票,只在欠条上列一个总价。
2016年1月,黄先生一直未按欠条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1300.5万元的货款,梁某于是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货款及利息。黄先生随即提起反诉,认为双方的交易完全不符合正常合法交易的条件,是在欺骗的条件下达成,要求梁某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并全数退回这些“古董”。

图片来自南海法院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黄先生表示,自己以为是真品,才花高价购入,当时还打算到手后可以转卖,希望能再赚一笔!同时,黄先生出示了一份《检测报告》,显示其拥有的部分藏品实为现代仿品。
注:黄先生提交的检测报告名称为《EDX-3600L能量色散X荧光能谱仪检测报告》,由云南省收藏家协会古陶瓷科学检测实验室于2016年2月23日出具。报告显示,在黄先生、李女士提供送检的6件送检物品中,有5件罐状、瓶状陶瓷为景德镇窑现代仿品,还有一件青铜器则属于河南洛阳仿战国青铜制品。
对此,梁某则反驳称,古玩交易是基于精神层面或投资需求而购买的特殊产品,因此卖方没有向买方说明真伪的义务,合同也是双方自愿平等才达成。如果都是真品,也不可能将两百多件物品以一千多万元的价格卖给黄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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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

南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欠条上的货物名称及实物上的铭款一定程度上误导黄先生认为涉案货品是古董真品,导致其认为欠条上记载的涉案货品为古董真品的重大误解。
一是物品本身存在瑕疵。《检测报告》使用的是分析货品元素的方法,不受主观影响,应为真实。受检的2件物品印有“内府”或“大明宣德年制”字样,说明即使部分货品印有代表朝代的字眼,但不一定是真品。
“马踏飞燕”是存放于甘肃省博物馆、仅有一件真品的国宝级文物,梁某却向黄先生出售,说明出售的实为赝品。其他货物虽然未经鉴定,但通过梁某的定价方式(参照旁边店铺物品大小、旅游区货物的价格来定价自家货品的价格),及其“如果按照黄先生的理解都是真品,完全不可能以这样价格买到”、“真品不可能又买又送”等表述,法院实难相信涉案货品有属于真品的可能性。
综合这批货物交易的种种不符合常理之处,法院认为本案买卖不适用古玩市场的交易规则。
二是货品定价存疑。200多件古玩,平均单价不低于10万元,其中一对“金代款大将军罐、黄秞刻花凤”定价为70万元,另一对“大将军罐龙瓶”定价60万元,远高于仿品瓷器一般市场价,但又远低于真品价格。
虽然梁某称不知货品的真假,但欠条上载的部分货品名称有“永乐”、“元朝”、“金代”、“宣德”等具有历史含义的字眼,且部分货品上印有“乾隆”、“宣德”、“雍正”等字样,一定程度上误导黄先生产生了所买物品是真品的错误认识和重大误解,故支持黄先生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

图片来自南海法院
据此,南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黄先生将已购古玩返还给梁某,梁某则返还已收取的货款,并驳回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对于欠条上有记载但查封现场无法对应或不知所踪的货物,因无法辨认真伪,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黄先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判决黄先生据欠条支付对价85万余元。作为反诉被告,梁某则应返还黄先生已支付货款中的10万元。
二审

双方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虽梁某在诉讼期间强调其出售的是古玩,双方达成的是买卖古玩的合意,主张应适用古玩市场的交易规则,但其关于“如果双方都认为是古董交易,不可能又买又送”等陈述,及参照周边店铺物品大小、旅游区货物的价格来定价的行为,实际上反映其认为自己出售的并不是古玩,加之,梁某允许黄先生以先货后款的赊账方式购买,且赊欠金额巨大,亦不符合常理。由此,原审认为买卖双方对案涉标的物的性质存在重大误解,从而撤销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
黄先生对其出具欠条上记载的物品名称对应的实物负有初步举证责任,但现部分无法找到实物,部分不能对应实物,造成所涉物品的实际价值无法核实,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黄先生承担,原审判令其按照前述物品的约定价款支付给梁某,并无不妥,法院予以确认。
据此,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马踏飞燕,图自网络
法官说法:
古玩收藏与投资不仅需要细致入微的鉴赏能力,也需要雄厚的财力支撑,甚至具有博彩的性质,爱好者务必要谨慎“下水”,在交易过程中保存合同、收据、交易记录等重要证据,遇不法情形的及时报警处理。
编辑|佛山中院微信编辑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