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谁是买货人?法官凭借一个手机号码让其现了“真身”!
俗
话说冤有头债有主,打官司也一样,但是位于佛山的四家服装厂向禅城法院起诉的四个案件中,为了确定究竟谁才是真正的买主可是大费周折。
先是被起诉的赖某直呼冤枉,表示自己不应该是被告,法院依法又追加了被告李某浓,追加的被告李某浓又是香港居民,而且经依法传唤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到底谁才是真正的买主成了本案的焦点,还好最后法官凭借一个手机号码确定了买货人。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法官是如何凭借一个手机号码
确定了买货人的身份?
原来,陈某、梁某等四人在佛山分别经营四家服装厂,从2014年起,他们分别与自称东洋童装店店员的李某芬商定了童装买卖事宜,但均未签署书面合同,也没核实过李某芬是不是店铺实际经营者,之后也没见过李某芬,只是通过电话联系送货事宜。四家服装厂通过物流公司先后将自己生产的童装送到东洋童装店,按口头约定,店铺依据送货单及退货单向四家服装厂每月结算货款。但是从2014年11月起,经销商开始拖欠货款,截至2015年7月8日止,东洋童装店共拖欠四家服装厂货款合计44万余元。

2015年11月18日,四厂家作为原告分别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赖某向他们支付所欠货款。面对突然而至的四件官司,赖某直呼冤枉,赖某称其根本就不是东洋服装店的店主,只是店铺的出租方,并向法庭提供了店铺的租赁合同,当中记载承租人是李某浓。
经法院查明,四个案件中原告送货的东洋童装店是一家位于东莞虎门的店铺,该店铺目前已经停止营业,法院依据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签名,依法追加了李某浓为被告。被告李某浓是香港居民,后经依法委托送达,其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经过辨认照片,认为李某浓就是当初跟他们谈生意的李某芬。由于该店铺没有经工商注册,四个案件的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又仅为送货单、退货单、物流证明等简易材料,且收货人签署的名字非李某浓。谁才是真正的买方?一时间交易主体难以确定,这四个案件的审理工作陷入困境。

这四个案件的承办法官经过仔细查阅案卷、核对证据细节后认为,根据租赁合同记载,在涉案交易发生期间,位于东莞市虎门镇的这个店铺正是由被告李某浓承租用于经营服装,租赁合同中记载的李某浓的手机号码与退货单中印制的收货店铺的联系电话也相同,且物流公司提供的交货地址与退货单中印制的收货店铺的名称和地址也一致。
法官根据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规则,可以认定李某浓就是买卖合同关系中的买方。2017年8月22日,禅城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某浓承担清偿货款的责任。目前四个案件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近日,当事人陈某、梁某向禅城法院民二庭两位法官送来锦旗,感谢禅城法院法官通过细致严谨的调查为企业排忧解难、伸张正义。
禅法君寄语
一面鲜红的锦旗,是当事人对禅城法院法官工作的认可和肯定,也是禅城法院始终坚持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
今后,禅城法院会继续践行“不忘初心、司法为民”的诺言,发扬“不怕苦难、一心为民”的司法工作精神,坚决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每日一法谚
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不能停止不前。
——【美国】庞德

图文|禅城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部分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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