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他人身份证骗领信用卡消费,想吃“馅饼”却被判刑
一名男子用银行信用卡多次贷款消费,
却一直迟迟不还钱……

而最让人意外的是,
信用卡竟不是男子用自己身份证办理的。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请跟禅法君来看看吧!
案情回顾
2015年3月25日,黄某使用“李某”的身份证到银行骗领一张信用卡。次月9日,黄某使用“李某”的身份证和上述骗领的信用卡到某电器店铺以消费贷款的方式向深圳某金融公司贷款人民币3088元购买一台iphone6手机,从未还款。

2015年4月17日,黄某用同样的手段到顺德某店铺以消费贷款的方式向自己工作的公司贷款人民币5599元购买一台iphone6手机,且还款1353.6元后不再还款。同月27日,黄某再次用同样的手段到某手机店进行消费时,被该店业务员发现黄某不是“李某”本人,从而不能完成这笔消费。
2017年7月12日,民警将黄某抓获。随后,黄某通过亲属向深圳某金融公司退赔经济损失本息共计人民币5035元,向自己工作的公司退赔经济损失本息共计人民币7135元。2017年11月9日,公诉机关以黄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向禅城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妨害信用卡管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此,我们来看看我国法律
对于这一方面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法院判决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333.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但指控的罪名不成立,法院依法予以纠正。被告人黄某多次实施信用卡诈骗,应予严惩。归案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已通过亲属向被害单位退赔经济损失,又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禅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禅法君寄语
“信用卡诈骗罪”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具有很大区别。“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重点在于“非法占有”。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该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只要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害了金融系统对信用卡的正常管理就构成犯罪。

本案中,行为人本人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后又使用,所以其因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行为与使用骗领的信用卡行为间构成手段和目的的牵连关系,故法院以处罚较重的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禅法君提醒,预防信用卡诈骗犯罪,银行首先要把好发卡关,严格审核办卡人身份;另外,要加强监督管理力度,让犯罪分子没有漏洞可钻。其次,广大公民要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一旦发现信息泄露,或银行卡账户可疑,可直接到银行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必要时,可通过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每日一法谚
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
——拉丁法谚

图文|禅城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部分图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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