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客户端

女子误信疏通关系可“捞人”,花费2.3万却被假文书坑了!

禅城法院

打着帮人“疏通关系”的幌子

男子以办理取保候审进行诈骗

期间为了取得被害人的信任

男子还找人伪造一份《取保候审决定书》

本以为骗局“天衣无缝”,

可最终男子也难逃法网……

案情回顾

2017年4月至5月期间,招某谎称可以通过疏通关系,帮被害人邓某将其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亲人罗某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为了早日办理亲人取保候审事宜,邓某多次应招某要求,以现金或微信转账的方式,在佛山禅城给付招某共人民币2.3万元。

期间,邓某不断催促招某赶紧办事。5月初旬,情急之下的招某找来了慕某,以人民币420元的价格,让其帮忙制作一份加盖公安机关印章的《取保候审决定书》,内容为公安机关已于2017年3月17日对罗某取保候审。

5月8日,招某将上述《取保候审决定书》交给被害人邓某。后经鉴定,上述《取保候审决定书》中的公安机关印章系伪造。6月7日,民警在禅城张槎某公寓将招某抓获。随后,在招某的带领下,民警抓获了慕某。

2017年6月16日,招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邓某人民币2.85万元,取得对方的谅解。同年10月23日,公诉机关以招某犯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慕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向禅城法院提起公诉。

对此,我们来看看我国法律

对于这一方面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判决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招某、慕某伪造国家机关的公文,其行为均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其中,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且协助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其于判决宣告前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另外,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

最终,禅城法院依法判决招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慕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禅法君寄语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根据《刑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招某和慕某的行为,看似只是一件自制文书的小事,其实他们侵犯公安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禅法君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做出投机取巧的事,否则吃亏的终将是自己。 另外,大家也不要轻信所谓“疏通关系”的说法,给骗子可乘之机。

每日一法谚

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

——拉丁法谚

图文|禅城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部分图文来自网络

“对邪教说不”网上签名——广东在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