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这起案件震惊全国!法律岂能践踏!
佛山高明普法 2018-01-27 16:15

1月26日,云南昭通鲁甸县委宣传部就“不法者围攻干警”一事通报称,目前有6名犯罪嫌疑人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7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鲁甸警方官方微信截图

据相关人士提供视频显示,24日,部分人员在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文屏镇崇文社区围攻干警,辖区派出所所长现场下跪,喊 “给你们跪了”。

现场视频↓

澎湃新闻记者:李蕊 编辑:唐燕丽 视频来源:相关人士 责任编辑:唐燕丽

25日,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公安局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鲁甸警方”发布通报,当地公检法联合发通告称,1月24日,部分不法人员在鲁甸县文屏镇崇文社区围攻、殴打处警公安干警并砸毁警车,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法犯罪,敦促不法者限期自首。

鲁甸县公检法联合发布通告

25日17时许,鲁甸县委宣传部公开通报称,1月24日上午,鲁甸县文屏镇崇文社区三位干部到崇文社区1—4组开展棚户区改造民意调查工作。10时20分许,崇文社区3组群众程某某到社区反映问题,情绪激动,与社区干部发生抓扯。

其间,程某某婆婆王某某(现年79岁)在家中去世,家属以王某某死亡与程某某在社区争吵有关为由,围堵社区办公楼,引起群众聚集围观。

接报后,鲁甸县委、县政府迅速组成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群众的情绪疏导、思想稳控、政策宣传等工作,并安排妥善处理死者善后事宜。但部分群众不愿离开,并将现场做群众工作的两名工作人员围困在一辆警车内。

当天19时许,当工作人员欲带离车内两人时,遭到部分群众阻挠。昭通市委、市政府接报后,主要领导立即作出安排部署,分管领导立即率相关部门赶赴鲁甸指挥。21时30分许,车内两人被安全带离现场,带离过程中现场民警遭部分群众扔石块袭击,受伤民警已送医院医治,现场无群众受伤。

目前,鲁甸县治安秩序平稳。县委、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四套班子成员带领的群众工作组,继续深入群众听取诉求,扎实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经公安机关对现场群众及家属进行走访了解,接受了解的现场群众及家属均表示王某某死亡与程某某到社区反映问题无直接关系,家属已着手办理死者后事。公安机关正对此案进一步调查取证,将依据调查结果依法处理,并及时向社会通报。

与此同时,鲁甸县公安局、法院、检察院联合发出通告称,部分不法人员在鲁甸县文屏镇崇文社区围攻、殴打处警公安干警并砸毁警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法犯罪,公安机关已经掌握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事实,限期在2月3日凌晨0点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违法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逾期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严惩。

通告还称,对包庇、窝藏违法犯罪人员的,一经查实将从严处罚;对积极检举的公民予以奖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感谢您关注“佛山高明普法”微信,如果您喜欢本文,请推荐给更多朋友,并在左下方点赞!我们期待着更多人的关注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