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排污单位请注意,登记办理“环境身份证”指引来了
未依法办理或被责令停业、关闭
珠江商报讯 记者邵姮报道:11日,记者从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获悉,顺德发布《关于2020年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顺德辖区范围内、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须按规定时限取得国家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未依法办理的单位排污有可能被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责令停业、关闭。
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发布通告称,在顺德辖区范围内,对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其中,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申请取得国家排污许可证;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
“排污单位要先根据分类管理名录核定自身管理类别。”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类企业须按照该局政务网(http://www.shunde.gov.cn/sthj)上的《国家排污许可证办理指引》要求,申办排污许可证。
登记管理类企业则只需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排污登记”模块填报排污登记表,系统将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自行打印留存。
未按时申领登记将被严厉查处
根据《通告》,2020年3月31日前,顺德现有所有排污单位须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cas/login)完成账号注册;属于《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中的33个行业的单位,须于2020年4月30日前依法完成排污登记或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其余排污单位须于2020年9月30日前依法完成排污登记或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值得注意的是,停产的排污单位也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网上排污登记,并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信息”中填写停产情况。复产前须咨询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各镇(街道)分局,发证管理类的企业复产前须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
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相关负责人提醒,由于排污许可发证审核流程较长,纳入排污许可发证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尽快登录该局政务网按相关指引办理,若有疑问可咨询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各镇(街道)分局。
根据《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排污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届时,环境执法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未按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