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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编地址住所登记的通告
佛山市场监管 2026-07-01 00:45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编地址住所登记的通告

尊敬的申请人:

根据《佛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佛府办〔2023〕17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申请人在办理经营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下同)登记时,如使用自编地址,我市将统一以已入库的自编标准地址数据作为匹配依据。为保障住所登记业务平稳有序衔接,切实便利群众办事,现相关业务办理事宜通告如下:

一、申请人用建筑物内自行分隔的自编地址(如XX号“之1”“之2”)进行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的,须由建筑物的不动产权利人或授权委托方登录佛山自编地址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地址平台,申报网址:https://zhjg.fsamr.foshan.gov.cn/address/)申报自编标准地址入库。经平台核验通过后,对应自编地址方可用于经营主体的住所登记。未纳入自编标准地址库的建筑物,申请人仅能按照不动产权证明或其他合法有效的住所证明所载地址表述申请办理登记,不得在上述建筑物中分隔自编地址并用于经营主体住所登记。

二、已进行自编标准地址申报并通过核验的地址,且不动产权利人或授权委托方已通过地址平台录入相关住所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信息的,申请人可采取住所申报方式,在办理登记业务时免于提交住所证明(含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住所申报表及承诺书),登记地址后缀无需标注“(住所申报)”;如不动产权利人或授权委托方仅通过地址平台录入住所的所有权信息,未录入使用权信息的,通过核验后,申请人在办理登记业务时仅需提供使用权证明(如租赁合同、无偿使用协议等),无需提供住所所有权证明。

三、《办法》中“一址多照”“一照多址”“使用住宅登记为住所”等事项,申请人在办理登记业务时的住所证明材料参照上述规定实施。集群登记仍按《办法》《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佛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佛市监注〔2023〕643号)相关规定办理。

四、军队权属建筑物不纳入我市自编标准地址库管理范畴,按原有规定办理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

特此通告。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30日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创
编辑:吕晓如
校审:魏鹏、曾夏、刘丹红、郭嘉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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