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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这个案例敲响警钟!|案例曝光

佛山应急管理

2026年是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收官之年。为强化公众安全守法意识,持续提高执法效能,佛山市应急管理局将陆续曝光2026年以来的安全生产典型案例,警示各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安全法治意识,主动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坚决筑牢、守住安全底线。

禅城区应急管理局查处一起

个人无证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典型案件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3日,佛山市禅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禅城区石湾镇街道一电动自行车经营部发现“某某加特林”烟花24箱,每箱12支,这些烟花爆竹持有人为自然人许某,许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但其自2月7日起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该加特林产品的销售信息(信息包括:“加特林1箱12只299送货上门”),经调取其微信收支情况及相关聊天记录,有存在烟花爆竹售卖交易记录,许某存在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许某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进行处罚。对许某作出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加特林烟花及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其经营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即构成违法。此类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更因储存、销售环节不规范,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本案对个人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凸显了对此类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执法态度,具有典型警示意义。涉案者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应急管理部门处以罚款、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

必须依法取得许可、规范经营

同时提醒广大市民

应从合法正规渠道购买合格烟花爆竹

共同抵制违法违规行为

筑牢安全防线

守护自身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供稿 |  禅城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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