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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制品整治工作动态④|诚信经营不可违!高明发布2宗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典型案例(第二期)

佛山市场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肉制品经营秩序

佛山市场监管部门

针对制售假劣肉制品突出风险

开展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

压紧压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

从严守牢食品安全监管底线

现将高明区查处的

两起典型违法案例予以公示

督促各类食品经营主体

恪守法律法规、坚持诚信经营

共同守护群众饮食安全️

案例一:某超市对其销售的肉类产品作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6年4月14日,执法人员对某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该超市肉类售卖区现场售卖猪腰、猪小肚等产品,并标示有“当天现宰,2小时到店”字样。经查,该批猪腰和猪小肚的购进时间为4月12日。该超市虚构肉类产品的宰杀和购进时间,构成对其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高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当天宰杀、2小时到店”是消费者判断猪肉新鲜度的重要指标,是消费者选购的首要关注点。本案中,当事人利用消费者对“新鲜”的偏好,通过虚构肉类产品的宰杀和到店情况实施虚假宣传以提升销量,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该案警示经营者,诚信经营是底线,虚假宣传必将付出法律代价。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生鲜食品时要擦亮眼睛,避免陷入“新鲜陷阱”,购买时注意留存票据,遇到类似情况可依法维权。

案例二:某公司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案

2026年4月20日,执法人员对佛山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货架上摆放了一批正在待售的散装腊肉。经查,该批散装腊肉包装上未按规定标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构成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高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食品标签是消费者了解产品、作出选择的重要依据,清晰、真实、合规的标识,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基本要求。

本案中,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标注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等关键信息,违反了散装食品标签标识有关要求,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市场监管部门告诫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按照规范要求标注产品信息,做到内容真实、标识规范。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选购食品过程中应仔细查看食品标签,不购买无相应标识、标签信息不全的食品。

来源:高明区市场监管局
编辑:吕晓如
校审:魏鹏、曾夏、刘丹红、郭嘉懿

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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