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职工使用虚假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属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

本市某职工以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自住住房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了不动产权证、购房发票、结婚证、个人房屋抵押贷款合同等材料。经核查,其提供的结婚证为虚假材料,据此,我中心认定该行为已构成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并依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同时经调查,该职工明知自己不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但在利益驱动及侥幸心理的影响下,轻信中介保证成功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承诺,委托中介办理,最终承担了相应的后果。
(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规定: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二)根据《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佛房金管〔2025〕38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公积金中心发现职工存在违规提取行为的,应当限制其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其中,提取未支付的自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一年后解除限制,已支付的自全额退回违规提取资金之日起三年后解除限制。
住房公积金虽属缴存职工个人所有,但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专储、专款专用,只有满足规定的条件和情形才能提取使用。伪造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如涉及犯罪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请大家切勿轻信中介,以身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