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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员工损害公司利益,法院这样判罚

禅城南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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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曹某自2024年4月入职某物流公司,担任业务人员兼公司监事,主要负责物流业务对接、运费报价、客户收款与对账等核心工作。在职期间,曹某利用对接客户、收取运费的职务便利,采用阴阳单号方式牟利:向客户报出高价运费,向公司上报低价运费,私自截留二者差价。多数客户运费被其要求转入个人微信账户,由其自行对账,长期隐瞒真实收款金额。公司核查账目时发现异常,要求曹某提供收款流水、对账记录等材料配合核查,其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后某物流公司以曹某损害公司利益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要求曹某赔偿侵占运费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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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客户证人证言等证据,法院认定曹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运费差价,侵害公司财产权。因其拒不提交微信收款流水,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判令曹某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2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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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要点

一是,员工侵占公司财产,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企业款项,构成民事侵权。用人单位有权起诉要求其赔偿实际损失。同时,举证规则向持有证据一方倾斜:掌握收款记录、对账凭证、聊天流水的员工无正当理由拒不举证,将可能承担败诉风险。

二是,企业的损失需以证据为基础,推算性损失难以被支持、企业主张财产损失,必须提供完整、直接的证据予以佐证,单纯按照业务比例推算的损失金额,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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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启示

本案涵盖劳动用工管理、财产侵权、证据留存多重法律问题,直面物流、销售、对接结算等行业高发的员工拿回扣、侵占款项、私收货款等风险,对用人单位、劳动者具有极强的普法和警示作用:

一是强化关键岗位监管,区分普通员工与高管权责对于业务、财务、监事、管理人员等核心岗位,制定专项管理制度,明确履职红线。高管、监事等人员不仅受普通劳动纪律约束,还需承担监督职责,企业可在制度及合同中细化其责任与违规处理方式。

二是完善证据留存机制,依法固定违规证据全程保存业务聊天记录、报价单、对账单、转账凭证、物流单据等资料。发现员工疑似侵占、牟利行为时,及时固定证据,要求员工配合核查;员工拒不提供证据的,可依据法律规则主张对方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三是健全规章制度,明确违规处置标准在员工手册、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营私舞弊、侵占公司财产、私收款项等行为属于严重违纪,企业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做到处置员工违规行为有章可循。

来源 | 南庄法庭、南庄司法所
编辑 | 禅城南庄编辑部
审校 | 南庄镇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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