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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案例宣传(一)

佛山工信

为进一步强化无线电法律法规普法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无线电频谱资源保护意识与法治认知,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示范引领和执法指导作用,我局现将国家无线电管理局梳理发布的社会影响力广、执法规范性强的无线电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进行整理转载,引导社会公众自觉遵守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主动抵制非法无线电设备,全力营造安全规范、畅通有序、稳定可控的空中电波环境。

擅自使用集群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案

案情概述

2024年5月,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执法人员根据监测信息,发现可能影响轨道交通1800MHz专网系统的不明信号,遂前往现场开展调查监测执法工作。执法人员经监测定位,确定不明信号由涉案单位厂区内发出。

通过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其在厂区内设置、使用某品牌基站2套及各型号手持对讲机135台。执法人员使用便携式监测设备现场监测确认,以上设备均运行于1790-1800MHz频段,上述设备及频率均未取得相应的用频设台许可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四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

(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

(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

第二十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决定

涉案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作出了没收涉案设备,并处罚款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ND

来源:国家无线电管理局

编辑:佛山工信微信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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