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原来还有这么多误区!

职场人的安全感
藏在工资卡余额里
然而关于工资
你真的了解吗?
注意!
这些套路你可能正在经历:
“你休假没有工作,工资就得打折”
“试用期嘛,工资低一点很正常”
“这个月公司周转不过来
部分工资用购物卡凑一凑吧”
……
今天就来一次说清楚
关于工资的那些常见误区
哪些看似“合理”
其实已经违法
误区一

试用期工资没有标准
可以随意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
不得低于
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
或者不得低于
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最低工资标准
误区二

非全日制用工是月结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二条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
结算支付周期
最长不得超过15日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误区三

年休假期间工资可以少发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
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误区四

病假期间工资可以低于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误区五


工伤期间可以少发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误区六


工资可以用
消费券、购物车、实物等
替代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进一步明确,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消费券、购物卡、代金券、米面粮油等均属于“实物及有价证券”,不能替代货币发工资。工资是工资,福利是福利,不能混为一谈。
误区七


压一个月发工资不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发放工资,属于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广东工会
编辑丨佛山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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