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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颗小乌梅,铅含量竟超标70倍?判了!| 百案识法116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6月7日是世界食品安全日,

食品安全无小事,

重金属超标更是食品安全的重大隐患。

由某厂家生产、售卖的食品,

竟被检出铅含量严重超标?

涉案商家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梁某是某卫生保健品厂负责人。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该厂购买原材料乌梅后,经消毒、包装等工序,生产了三类乌梅产品共计257瓶,并将部分产品出售,得款一千余元。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检,其中两类乌梅产品铅含量分别为62mg/kg、58.8mg/kg,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规定的蜜饯类食品铅限量(以Pb计)0.8mg/kg的要求,超出安全标准76.5倍和72.5倍,长期食用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风险较高。

政府相关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梁某涉嫌犯罪,遂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法官提示

铅是常见重金属污染物,是蓄积性的重金属,人体中铅含量达到一定程度时,会引发身体不适,长期摄入会对机体血液系统、神经系统产生影响,尤其对儿童生长和智力发育影响较大。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严把原料关、生产关、销售关,严防食品重金属污染事件发生。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将继续强化食品安全领域行刑双向衔接,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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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刑二庭

编辑:郑晓琦

审校:吕慧敏、冷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