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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律说法第29期:聚焦暑期升学高发诈骗 强化全民反诈防范意识

品质大塘

聚焦暑期升学高发诈骗

强化全民反诈防范意识

六月正值高考中考落幕、暑期求职来临的关键节点,各类针对学生、家长群体的电信网络诈骗进入高发、频发阶段。不法分子精准利用群众升学心切、暑期兼职增收、急需资金周转等心理,设下多重诈骗陷阱,极易造成个人财产损失。为切实筑牢辖区群众反诈防线,守护师生及家庭财产安全,本期塘律说法结合真实典型案例,揭秘当下高发诈骗套路,普及防骗反诈法律常识。

案例一

谨防升学择校骗局 

切莫非法敛财触法

2023年5月被害人赵某之子小赵体考成绩比某大学录取分数线低0.5分,未被该大学录取。后经小赵的学弟曹某介绍,赵某认识了彭某,彭某表示可以帮小赵办理该大学的入学指标,并承诺办不了入学指标就退还所有费用,赵某对此信以为真。2023年5月至7月,彭某通过编造请客送礼、购买入学指标等谎言,先后从赵某处骗得40600元。到案后,彭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40600元,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彭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及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犯罪前科等量刑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赵某经济损失40600元。一审宣判后,彭某表示服判,不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并交付执行。

塘律提示:升学录取有严格官方流程,不存在花钱买入学指标的捷径。本案中,家长因子女体考差分,轻信他人可代办入学的虚假承诺,被骗四万余元。不法分子因诈骗获刑受罚、退赔损失,得不偿失。提醒大家:切勿轻信择校走捷径的骗局,守护好个人财产。同时谋生需遵纪守法、诚信正道,切勿投机取巧、虚构事实牟利,触碰法律红线必将受到严惩。

案例二

莫贪小利落骗局

非法引流必触法网

2022年浙江省宁波市的小陈在一次跑货期间,在路边偶遇老乡“扫码进群”,在对方几番简单操作下赠送给小陈一个大玩偶,并帮助小陈退出了群聊。这次“净赚”让小陈不由地产生了好奇。再次遇见老乡,老乡向小陈介绍了这门靠“卖”群赚钱的“手艺”:先是认领二维码以扫描送礼物为由吸引顾客,然后拍照认真再退出群聊这样的操作。以这样的一个群为一单,往往可以“卖”出60-100元不等的价格。

“那这个群会怎么样呢?”“我们只负责拉群,至于上家怎么用我们不去管。”于是,小陈在之后的十几天里,“卖”出了400多个群聊,非法获利2万余元。一日,小丽被同事小红拉入一个群聊中。原来是小红扫了小陈的二维码拿礼物,小丽被“选中”,同事叫小丽不用在意群里信息。但是,群主陆续发了几个红包,然后推送了一些关于刷单返利的内容,让小丽有所心动。最终,陷入了刷单式网络诈骗陷阱,被骗25万余元。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活动的通讯群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塘律提示:切勿贪图免费礼品、小利随意扫码进群、参与陌生拉群活动,广大暑期务工的学生群体更需重点警惕此类兼职陷阱。本案中,陈某以扫码赠礼引流建群,倒卖四百余个群组非法获利2万余元,为刷单诈骗提供条件,致使他人被骗25万余元,其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最终被依法判刑、追缴违法所得。提醒大家,陌生社群暗藏骗局,切勿轻信各类灰色兼职。同时谋生需坚守法律底线,网络非法牟利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案例三

警惕高薪兼职陷阱 

坚守合法挣钱正道

小李是一名在读大学生,想利用业余时间通过兼职的方式自己赚取生活费,减轻家庭的压力,于是在网上浏览各种兼职信息,通过广告上的联系方式,小李顺利联系上了某教育公司的业务员。通过与所谓业务员的沟通,小李被业务员的稳定兼职、课余时间就能做等话术一步步引入到设计好的骗局中。期间业务员需要小李购买课程参加培训并发了多张虚假的盈利截图消除小李对兼职项目的风险顾虑,小李放下戒心后当即转账购买所谓的培训课程。然而,该公司根本没有能力提供兼职,目的是非法占有大量受害人的培训费。最终,小李幡然醒悟,意识到被骗,立刻向公安机关报警。不久,公安机关成功破获了这起以高薪兼职为诱饵的诈骗案件,捉获了该教育公司的组织者王某等人,以及旗下业务员等多名涉案人员。

审理法院认为,王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王某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罚。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二十万元。

塘律提示:广大学生及求职群众需高度警惕网络兼职骗局,切勿轻信“低门槛、高报酬、课余可做”的虚假兼职广告。本案中,不法分子以教育兼职为幌子,伪造盈利截图,诱导受害者购买培训课程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主犯王某最终获重刑。提醒大家,求职兼职务必通过正规渠道,拒绝先缴费、先培训的兼职套路。同时告诫众人,赚钱需走正道,切勿依托网络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投机取巧、非法牟利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结语:在此提醒广大辖区群众、师生及家长,提高自我防范意识,摒弃侥幸心理,不轻信陌生信息、不随意转账汇款、不泄露个人隐私;同时告诫所有人切勿贪图不法收益,不要为谋取私利触碰法律红线、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如遭遇可疑诈骗行为、发现疑似诈骗线索,可及时拨打 110 报警求助,守护好自身及家庭的 “钱袋子”,共同营造平安、和谐、法治的辖区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大塘司法所

编辑:莫小文

审校:佘高红、吴若金、王梓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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