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遇上3D打印,二创法律边界在哪?专家如是说……
仅个人非商用制作,是否构成侵权?IP二次创作,法律边界如何界定?新技术、新平台的崛起,会重塑IP方的话语权吗?如何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与保留大众创新空间之间寻求平衡?
当前,3D打印、AI生成内容、粉丝二创、潮玩IP衍生等数字创意产业蓬勃发展。依托低成本、个性化、易落地的优势,3D打印快速融入手办潮玩、文创周边、模型收藏等领域,催生出个人创作、社区分享、线下制作、直播售卖等全新业态,打破了传统IP设计、授权、销售的产业格局。

3D技术打印的沙盘栩栩如生细节拉满(资料图片)
技术革新也为现行版权体系带来全新挑战。如何平衡产业创新发展与版权保护,围绕平台规则、法律适用、行业培育等议题,成为业界、市场关注热点。日前,南方日报南方产业智库聚焦“3D打印遇见IP版权 创新如何兼顾治理”话题,邀请司法实务、行业协会、法学界及法律服务等多方专家,聚焦3D打印领域IP版权痛点难点,结合典型案例开展深度研讨,共探创新与治理协同发展的可行路径。
参与此次话题讨论: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广东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谢惠加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广东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关永红
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广州市法学会数字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郭鹏
广州互联网法院法官苏映霞
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常务副秘书长罗婷
广东省华南知识产权文化促进中心理事长顾奇志
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青工委主任、合伙人、律师梁宇麒
对不同场景分层治理
仅个人非商用制作,是否构成侵权?用户下载模型后用于个人收藏展示,与批量打印销售,是否应适用不同法律后果?多位专家就此展开讨论。
谢惠加指出,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范畴,打印一个模型作为摆件,或收藏、展示,并不构成侵权,但批量打印、销售牟利,则很可能构成对复制权、发行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广东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谢惠加
关永红进一步指出,模型到底是不是受著作权保护,本身也很重要,如果是针对具有独创性的模型作品,普通用户用扫描或者编程做成数字模型文件,相当于将模型数字化,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复制行为,未经许可可能已经构成侵权。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广东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关永红
但是,在别人享有版权保护的模型作品之上,用户又进行了二次创作,关永红认为,关键是新创的成分占比较高,甚至能覆盖原创部分,如果构成转换性使用,这种情况可能不构成侵权;若只是在细枝末节上有所创新,这样的二创也可能构成侵权。
郭鹏则提醒,对于网络空间与物理空间的个人使用是否侵权的判断标准是不一样的,因为在网络空间中,只要生成一份复制件上传至网络空间就可以传播给社会公众且可以无限下载复制,可能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

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广州市法学会数字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郭鹏
从司法层面的实践出发,苏映霞指出,判定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主要是判断会不会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或潜在的市场价值造成损害。比如使用人的行为场景是什么,使用目的是什么,传播范围有哪些,换言之,如果个人使用仅限于一些封闭的、私密的,没有外溢的一些场景,不会认定是侵权行为,可能会认定是合理使用;如果用于出售、生产、广告,或者在社交平台展示,这些行为可能会落入著作权法的一些特定权利保护范围。

广州互联网法院法官苏映霞
苏映霞表示,可以从四个维度考虑判罚尺度。
一是区分个人散户、小微店铺以及规模化的商家。对于没有固定门店,粉丝量较少的、订单量比较零散的,收入比较低的,要和批量化生产大商家作区分;
二是主观过错方面。对于不知情、无心侵权、轻微过失,与长期、恶意的盗版牟利,也是需要进行区分处理;对于销售模型的商家,明知是知名IP、原创作品,刻意复刻和售卖,主观过错可能被认为是比较明显的;
三是侵权的情节。在司法层面通常会重点考量侵权持续时间、交易频次、传播范围,有没有对权利人造成比较重大的损失;
四是考虑补救态度。在侵权之后有没有主动采取一些措施,减轻对权利人的损害,比如主动下架、主动和权利人协商、追回产品,等等,这些都会影响判赔金额的考量。
平台治理重点在“输出端”
在用户海量上传、模型结构复杂、权利基础多样的情况下,平台是否有能力做事前实质审查?平台治理重点应放在“输入端”还是“输出端”?多位专家对此各抒己见。
“3D打印可以打印的东西太多了,平台无法像过滤音视频一样采取事前的防范措施,要求平台通过关键词来进行屏蔽是不合理的。”谢惠加举例说,法院在审理一些人工智能案件时,如果权利人要求屏蔽“奥特曼”等关键词,但实际上传“奥特曼”不等于上传的就是侵权图片;仅仅靠屏蔽关键词是比较难的,因为图片或者内容本身难以及时比对,单靠名称检索来屏蔽也是不现实的。
他强调,不能把平台当法官,事前上传什么都要比对,这是不现实的。因此,重点是针对输出端,发现有侵权情况下,平台对上传的用户应采取相应措施。这些措施不一定就是删除,平台也存在无法判定的情况,如果不是明显的侵权,应该把投诉转送被投诉人,同时披露被投诉的信息,以便权利人通过司法或行政途径进行维权。平台的判断能力是有限的,每天面对海量投诉,如果一投诉就删除,也容易引发滥投诉。因此,平台治理重点应放在“输出端”。同时,输出端既要避免平台承担过重责任,也要防止平台利用通知删除程序,制造一个所谓的“用户”来规避其实际就是内容传播者的责任。
关永红也表示,判断平台责任原则上还是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即平台在收到通知后需要删除,而非事前审查的责任。如果让平台对所有上传内容做全面审核,实际上也很难做到,即使有人工智能技术,人员成本也非常高,比对、删除过程中,平台就变成了一个执法机构。
“如果对显而易见的知识产权信息,包括模型、商标若没有及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尤其是权利人已经多次通知平台存在侵权经营者,平台仍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这时候平台可能就承担连带责任了。”关永红说,当下的一大趋势是,平台要尽更多知识产权保护的注意义务,更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郭鹏提到“避风港原则”。过去,受技术或商业成本所限,不可能把平台上海量的信息一一对照判断是否侵权并进行屏蔽,否则平台的商业模式就无法维持。但技术也一直在发展,随着过滤技术及预测技术能力的增强,平台的注意义务和责任也相应增加。
“对版权方来说,涉及自己版权作品的侵权预防时,也可以考虑能否将需要屏蔽或过滤的关键信息词提前告知各主要网络平台,让网络平台提前采取措施过滤掉涉及关键信息词的内容的生成,这对于版权方和网络平台均可受益。”郭鹏说。
苏映霞也同样提到,现行法律对平台责任主要还是坚持“避风港原则”,平台经营者也很难实现对平台全部内容进行事先实质性审查,在3D打印领域中,模型文件往往是以CAD形式上传,很难直接体现立体物的整体形象,它是以一种计算机软件方式记载立体物3D的打印数据,再用设备进行读取,平台很难直接进行比对。因此,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来说,在现有注意义务标准下,可能很难判断CAD文件有没有构成侵权。
苏映霞认为,3D打印领域要区分平台的类型,设置阶梯式注意义务。对于核心业务并非3D模型分享的综合性平台,一般难以赋予平台很高的事先审核义务,且当权利人发出有效通知时,平台及时采取了合理的必要措施,通常会认为适用“避风港原则”,平台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同时也需针对平台行为明确过错判定情形,比如,一些热门IP,平台在收到通知后是否仍进行推荐、置顶,是否从侵权行为中获益,是否在收到通知及时采取技术上的应对,是否仍主动引导用户下载、交易、打印等,法院会综合判断,从中取得一个平衡点。
解铃还须系铃人,推动版权保护仍需要技术手段。目前,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搭建了区块链数字存证、公证平台, 为原创IP提供从二维设计稿到三维数字模型的即时确权与存证服务,解决3D打印时代电子证据易篡改、溯源难的痛点,为版权确权提供了较为完整的解决方案。同时,联合头部模型社区与电商平台,利用技术手段对高知名度IP进行关键词拦截与实质性相似比对,将版权风险管控在“上传”环节。

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常务副秘书长罗婷
■对话
新技术、新平台不只是风险来源,也可能成为IP认知扩散和粉丝触达的新入口。海外3D打印生态中,开源许可、共享授权已被广泛采用,一些平台也形成了围绕共享和授权的内容生态。
在更成熟的行业阶段,IP方可借鉴的模式已经有授权模型专区、官方联名创作活动、合作款数字模型、粉丝共创与正版转化机制,等等。这给行业哪些启示?多位专家就此建言。

广东省华南知识产权文化促进中心理事长顾奇志

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青工委主任、合伙人、律师梁宇麒
话题一
新技术、新平台兴起对IP方影响是削弱还是增强?
谢惠加:早期互联网兴起时,产生了很多盗版,比如MP3的出现,一下子可以装很多盗版歌曲,侵权也更便捷。但也要看到,新技术、新模式给IP带来的机会,比如一些歌曲,以往可能并不是很知名,甚至非常小众,但借助新媒体有了更广的传播。
当下,侵权现象的增加,不能去打压技术,而是因势利导。早期美国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录像机、P2P技术出现的时候,版权人都通过诉讼等方式对新技术进行打压,形成了所谓好莱坞与硅谷之间的版权大战。这时版权保护就会与信息技术创新产生摩擦。立法或司法机关就要根据一国的产业政策作出相应的选择。
关永红:早期有一首歌叫《老鼠爱大米》,在网络传播很火,不少用户通过下载彩铃等方式获得授权,这让歌手一年赚了数千万元。如果没有新技术提供新平台,歌手很难赚到这笔钱。
郭鹏:法律制度通常滞后于技术的发展和商业模式的创新。根据网络平台适用的“避风港原则”,对权利人来说,当其发现某个网店可能销售了侵权商品,权利人行使“通知-删除规则”,先尽量减少损失,权利人可后续再通过行政监管机关投诉或者法院诉讼进一步维权,这对权利人来说还是有利的。
但是,这个时候网络平台会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如果网络平台只要接到通知就删除、屏蔽其上的网店的链接或页面,也许这些网店、商家就会迁移到更“友好”一点的其他平台去经营了;另一方面,如果接到通知仍然不采取删除、屏蔽措施,最终确定网店存在直接侵权则网络平台就要承担间接侵权责任了。法院审理一个知识产权案件,可能需要1—2年时间才能出具终审判决书,让网络平台在很短的时间内评判争议纠纷的是非曲直是非常困难的。
顾奇志:可以考虑引入新的商业模式。比如说,有一家共享设备厂商,在餐馆放了一些大屏,消费者扫二维码就可以在大屏输入“生日快乐”等字样,营造庆祝氛围,价格在9.9到29.9元不等。但是这家厂商也担心,消费者可能输入一些低俗词汇,于是请专门的大平台公司来审查。一笔订单可以由设备商、餐馆、审查平台一起分享。
话题二
通过授权机制能否化解版权难题?
谢惠加:授权机制来解决争议是比较好的做法。版权方可在平台上传一些模型供下载;版权方也可以主动和平台合作,由平台代为收费,根据模型的下载打印数量来收取费用。
关永红:平台也可以主动找版权方授权,或者是找著作权管理组织授权。通常来说,知识产权的案件调解率都非常高,双方最后变成了合作关系。版权方收费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把平台打到无法经营,而是为了保护版权,对市场进行清理,使自己的合法作品正常传播。所以,通过授权来合法行使权力的模式当然可行。
梁宇麒:还可以考虑分级别授权。参考影视授权,如果是个人使用,可能某些部分可以免费授权;用户如果要将其公之于众,那可能就要收费;一个小微商的简单使用,授权费用可能就会比较低,权限范围也比较小;如果是用到了影视级别的图片和视频,那就要采取标准化的商业授权流程;如果是更加专业的,可能还涉及独家授权。影视授权模式也可以引入到3D打印领域,分级别授权解决使用人、创作人的版权困境。
顾奇志:以商业网站为例,下载一张图片,可以供平时学习、鉴赏,因为图片清晰度不高,但要做非常大的喷画之类,那就要用到高清图片,就一定要取得商业授权。同样地,在3D打印行业,若要用到精度很高的数据模型,一定是要付费的,平台只需要对这种需求进行严格监管。
罗婷:3D打印行业可以借助IP方、设计师、平台几方利益的绑定机制,降低维权对立的成本,推动行业从被动的“避风港”向主动合规转型,但是授权也有它的局限性,现在主要是技术上的漏洞,数字模型比较容易破解,正版授权很难真正行得通,打好组合拳,就是标准化授权先行打通商业闭环,技术护航筑牢防线,明确的法律兜底,强化平台审核责任,借助社会组织促进行业的自律。
话题三
保护权利人和保留创新空间之间,如何找到平衡?
关永红: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人随手拍了一些图片,看到被使用后就去法院起诉索赔。但实际上,有些图片其实类似于翻拍性质的,未必享有版权,对创新成果保护也要区分创新程度,对创新质量比较高的,目前司法的原则是“真创新、真保护”。比如一些知名IP,原创性成果,要严格保护。但对一般的、创新质量很低,比如一些视频平台的直播游戏版权、短视频版权,实际上是基于他人的原创成果而生,版权质量较低,没有社会价值,就应当给予适当的区分保护。法律与司法重点应当保护真正原创版权、高质量的版权、对社会有价值的版权,形成激励真正创新的法律环境。
苏映霞:权利人保护与创新发展不是对立关系,依法保护权利人,本质上就是保护创新、激励创新。司法首先要依法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筑牢创新的根本根基,但同时也需精准划定权利边界,既要看到权利人的需求,也要看到平台方、使用方的需求,为合规创新保留充足空间。强调严格保护,不等同于权利垄断、僵化限制,否则可能会影响其他权利人使用,甚至陷入阻碍创新的误区中。因此,我们也会在保护权利人和保留创新空间之间找到一个平衡,一方面,严格保护权利人,另一方面,合理化权利边界,给创新留有一定空间。
罗婷:在产业端,一些IP也要经历孵化阶段,比如中国的传统文艺、传统非遗,一些IP是很难培育的,他们是非常希望能够和3D产业一起加强合作,帮助他们把非遗产业做起来,或者帮忙孵化IP。
采写:南方+记者 郜小平
出品:南方产业智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