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有的人能领失业金,有的人不能?经济补偿怎么算?


老李和同事小张同一天办了离职手续
都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一个月后
老李顺利领到了失业金
小张却被社保窗口拒了
“我们签的不都是协商一致吗?
凭什么他能领我不能?”
小张想不通
这是为什么?
一起来看
⬇️⬇️⬇️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最容易出问题的是第二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简单说,失业不是你自己想走的,而是不可控原因导致的。
很多人以为,离职证明上写“协商一致解除”,自动就符合“非因本人意愿”。这是误解。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二是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 这两种在政策性质上完全不同。
“协商一致”要看谁提出,只要是自己主动辞职,不管协议怎么写,都领不到失业金。

哪些情况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劳动合同期满或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亡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纪、违反规章制度等原因,或虽无过错但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因用人单位欠薪欠保等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里要注意一点,特殊情况下,主动离职是可以领取失业金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劳动者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也就是说,满足以上情况的劳动者被迫主动离职的,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那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有哪些情形是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呢?我们接着往下看⬇️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工作条件。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例如,拖欠工资,即超过约定或法定支付期限支付劳动报酬;克扣工资,如迟到罚款、旷工一天扣除三天工资等;少发工资,如少算、少发销售提成、奖金、加班工资等;出于裁员目的,恶意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单方面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其制定程序即构成违法;未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重大事项决定进行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其实施环节亦属违法。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
五、劳动合同是在欺诈、胁迫等非法情况下订立或变更,违反劳动者真实意愿,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六、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七、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八、“零或无底薪”或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九、拒绝支付加班工资。
十、试用期条款滥用。
十一、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后以“试用期后再签”“公司统一管理”等理由拖延签订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待遇、参加工会等相关权益得不到保障。
十二、扣押劳动者的证件,或以“培训费”“工装费”名义收取押金。

我目前失业在家,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为了帮补家用自己平时也开会网约车。我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还不满15年,为了能在法定退休年龄时顺利办理退休手续,我现在准备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养老保险。
我想知道这样的话,我的失业保险金会不会停发?
不会哦!《关于进一步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参加养老保险,未出现依法应当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经办机构不得停发失业保险待遇!

了解完失业金相关的内容
小张约了几位朋友聚餐
席间小王说:他被公司“优化”了,
经济补偿怎么算呀?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经济补偿标准应按照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确定
具体标准为: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注意啦!
月工资是指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
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
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
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
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劳动合同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
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工作单位的工作年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情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因此,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以下这些辞退场景,公司可能需要支付两倍经济补偿:
✅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员工无合理理由被辞退;
✅试用期无故辞退,未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绩效考核末位直接淘汰,无合法依据;
✅以“部门撤销、能力不足”等非法定理由单方辞退;
✅未走法定程序,随意裁员。
举个例子:张女士在孕期被公司以“人员优化”辞退,张女士工作5年,月均工资12000元。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张女士可主张两倍经济补偿,即为2×5×12000=120000元。
又学到了~

来源:广东省总工会

2026-06-01

2026-05-31

202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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