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头”更“上刑”!佛山中院发布涉新型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6月3日,是虎门销烟纪念日。
佛山中院发布
两起涉新型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通过严厉打击毒品犯罪,
全力守护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
“上劲” “上头”?
这些东西千万别碰!
近年来,新型毒品不断变换“马甲”,
伪装成常见的零食饮料,
潜伏在市民身边。
“上头电子烟”则添加了依托咪酯,
隐藏在普通的电子烟中。

此前警方查获的含依托咪酯成分电子烟。
依托咪酯俗称“烟粉”,是一种不溶于水的白色粉末状物质,具有镇静催眠活性,是麻醉类处方药品,更是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吸食依托咪酯是违法行为,容易成瘾甚至死亡。其通常被犯罪分子添加到普通卷烟中,或混入通过互联网、零售店、娱乐场所等渠道销售的电子烟油中,制成“上头电子烟”。

2023年10月1日起,
依托咪酯被国家正式列管。
非法吸食、持有或贩卖依托咪酯的行为,
将按照涉毒违法犯罪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聚众、组织吸食、注射毒品的,对首要分子、组织者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六个月至一年以内不得进入娱乐场所、不得擅自接触涉及毒品违法犯罪人员。违反规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佛山中院发布
涉新型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依法严惩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新型毒品犯罪——李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5年9月,李某驾驶汽车载刘某(未成年人)一同前往张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一颗依托咪酯电子烟弹,并与刘某一同在车内吸食,后两人离开。同年10月,民警抓获李某。经鉴定,刘某的毛发检出依托咪酯、右美沙芬成分,刘某尿液检出右美沙芬成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案通过依法严惩被告人,严厉震慑妄图拉拢、引诱未成年人涉毒的不法分子,筑牢青少年防毒、拒毒思想防线,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案例二】严惩源头性毒品犯罪,切断新型毒品产销链——王某杰、林某栋制造毒品案
2024年3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杰、林某栋为获利,明知周某建(在逃)在外地制造用于吸食的毒品依托咪酯而积极参与。其间,王某杰负责采购制毒原料,并利用日常工作便利研发、调制毒品依托咪酯成品或者半成品后交给周某建等人。林某栋负责购买部分制毒器材、租赁房屋供参与制毒人员居住,参与制毒、吸食等,并招揽俞某华(另案处理)参与本案。同年11月18日,民警将王某杰、林某栋等人抓获归案,并扣押制毒原料、设备仪器及毒品成品、半成品等,毒品数量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属于“制造其他毒品数量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杰、林某栋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杰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林某栋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本案通过严厉打击非法制造新型毒品犯罪行为,有力震慑不法分子,从源头上遏制新型毒品蔓延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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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来源:中国禁毒、刑一庭
编辑:郑晓琦
审校:吕慧敏、冷瑞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