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道路,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与其他废弃物。常见的主要有以下五大类:
工程渣土:土方开挖、场地平整、地基施工等产生的泥土、砂石、渣土等。
工程泥浆:盾构施工、桩基作业、沉井深井施工、基坑注浆等产生的泥浆与废浆。
工程垃圾:各类工程建设中产生的混凝土块、砖块、砂浆、石材碎料、沥青块等。
拆除垃圾: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后遗留的砖瓦、混凝土、石材、沥青、木料等废弃物。
装修垃圾:家庭及商铺装修产生的瓷砖、石膏板、吊顶废料、木门框、玻璃、废金属、管材、包装废料等。
建筑垃圾处置严格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分类、堆放、运输、处置”全流程规范,坚决杜绝违规行为。
(一)分类收集:严禁混装,源头规范
1.工程垃圾、装修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必须分类收集,严禁与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如废油漆、废化学品、废电池等)混装混放。
2.居民装修垃圾应提前袋装或捆扎,做到“不落地、不遗撒”,不随意堆放在楼道、路边、绿化带等公共区域。
(二)规范堆放:防尘防污,不扰居民
1.工地建筑垃圾需设置封闭围挡,采取覆盖、洒水等扬尘防治措施,防止粉尘污染。
2.临时堆放点不得占压道路、绿地、河道,不扰民、不污染土壤水源,及时清运不长期堆积。
(三)合规运输:持证密闭,依规行驶
1.必须交由持有《佛山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运输)》的正规运输单位,严禁委托无资质单位或个人运输。
2.运输车辆必须全密闭,无遗撒、无滴漏,按核准路线、规定时段行驶,驶出工地前须冲洗干净,不带泥上路。
3.少量装修垃圾运输也应做好密闭防护,避免沿途抛撒污染路面。
(四)定点处置:进场消纳,严禁乱倒
1.建筑垃圾必须运至合规消纳场、综合利用场处置,严禁随意倾倒、抛撒、堆放至路边、空地、河道、山林等非指定区域。
2.居民装修垃圾可联系物业或属地社区,投放至规范临时投放点,或预约正规收运单位清运。(详见三水区装修垃圾临时投放点.xls )
以下行为均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佛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将依法予以查处:
1.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或超范围处置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3. 擅自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4. 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5. 将建筑垃圾交给无资质个人、单位运输处置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6.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7. 运输车辆未密闭、遗撒污染
根据《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运输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来源:三水城管
编辑:水韵西南微信编辑小组
审校:西南街道宣文旅教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