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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管理使用“乐捐”“负激励”,合法吗?法院判了
佛山工会 2026-05-29 21:57

在劳动关系管理中,部分用人单位为约束员工出勤、业绩,以“管理考核”为名,创设“负激励”“乐捐”“绩效罚款”等制度扣减员工工资,试图将用工管理成本与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我国劳动法律明确保护劳动者获取足额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是否有权以“负激励”之名扣罚员工工资?劳动者遭遇此类扣薪该如何是好?

本期“职工学法”

将结合典型案例与法律依据

明确相关法律边界

为劳资双方规范行为、理性维权

提供清晰指引

案例基本情况

刘先生为某陶瓷公司业务员。该公司制定内部规定,员工出现迟到、早退或未完成当月销售目标时,公司将以“负激励”名义按月扣罚工资。该公司累计扣罚刘先生工资达1.4万余元。刘先生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返还被扣工资,但仲裁裁决未支持其诉求,刘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引用来源:2026年,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总工会三部门联合发布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一。

法律分析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未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资进行随意罚扣的权利。某陶瓷公司制定的“负激励”扣薪方案,无任何法律依据,其以出勤、业绩不达标为由扣罚员工工资的行为不具备合法性,本质上属于违法克扣劳动报酬。即便刘先生在被扣罚当月未当场提出异议,也不能视为其认可公司的违法扣薪行为。综上,法院判决支持刘先生诉求,判令公司全额返还被扣罚的1.4万余元工资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佛山工会提醒广大劳动者

劳动者获得法定劳动报酬的权利不容侵犯,而公司亦可在劳动合同或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全勤奖”“业绩奖励制度”“KPI/绩效管理制度”等制度,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

但若劳动者发现公司以“负激励”“乐捐”“绩效罚款” 等名义变相克扣劳动报酬时,建议在日常工作中可注意留存工资条、考勤记录、扣薪通知、业绩考核文件、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被扣薪后,可及时向公司提出书面异议,让公司作出合理解释。若公司拒绝返还或拒绝回应,可向劳动监察部门咨询反映,或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依法追回被违法克扣的劳动报酬。

佛山工会提醒广大用人单位

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得的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克扣。合法用工是企业经营的底线,用人单位以“负激励”“罚款”等方式扣薪,本质是转嫁经营风险、规避法定责任,不仅需全额返还劳动者被克扣的工资,还可能面临劳动监察部门的行政处罚。

建议用人单位摒弃“以罚代管”的粗放模式,依法建立健全薪酬架构与考勤、绩效考核制度,通过绩效奖金、提成奖励、评优等正向激励方式管理员工,兼顾企业发展与劳动者权益,构建合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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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
帮助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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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市总工会、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

工会特约律师:林李烨

责任编辑:胡凤琳

初审:霍嘉琪、李敏贤、陈绮婷、梁洁仪

复审:霍一凡

审核:袁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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