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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红包被“自己人”扫码盗取,可真“刑”! | 百案识法115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05-27 00:18

家在产品包装上

印制“扫码领红包”开展促销,

不料印刷环节数据遭窃。

究竟怎么回事,一起来看!

基本案情

某纸业公司承接包装袋定制印刷业务。2023年7月至10月,覃某、冯某在该公司实习,从事机械维修工作。期间,二人发现车间内存放的部分次品包装袋上印有二维码,扫码后竟成功领取红包。经暗中观察,二人发现该类二维码出自预印车间,生成二维码的红包链接数据均存储于该车间一台办公电脑内。原来,该公司客户出于营销需要,在委托印刷时自行提供红包链接数据,由公司转换成二维码并印于产品包装,消费者购买产品后扫码即可领取红包。

见有利可图,覃某、冯某商定:趁预印车间员工休息时,由覃某进入车间拷贝数据,冯某在外望风。二人先后两次共获取5家客户委托该公司印刷的红包链接数据约100万条。因数据量庞大,且部分已印制的二维码已被消费者领取,二人又安排朱某、李某筛选有效数据。朱某、李某明知系盗窃所得仍提供帮助。除直接兑现外,冯某还在网络上联系买家,将筛选后的数据打包出售,非法获利由覃某统一分配。经核算,覃某等四人直接兑现及转售所得共计33万余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四被告人赔偿了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覃某、冯某数额巨大,朱某、李某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认罪态度、退赔谅解等情节,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覃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各处罚金。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随着数字经济发展,财产形态已扩展至电子化权益凭证。本案红包链接数据直接对应商家存放在支付平台备付账户中的资金,具有明确的财产属性,非法获取并兑现、转卖的构成侵犯财产类犯罪。企业开展线上促销时,应对红包码、优惠券等采取加密、限次等技术防护措施;承接印刷业务的企业亦须完善敏感数据的加密存储、专人管理等制度,严防数据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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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禅城法院

编辑:郑晓琦

审校:吕慧敏、冷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