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活中,
我们总会遇到不同的突发情况,
在需要伸出援手的时刻,
内心是否瞬间闪过一丝犹豫?
正值民法典宣传月,
一起来看看法律怎么说~

救人时担心发生意外?只要是出于善意进行的紧急救助行为,即便救助途中导致被救者意外受伤,救助者也不因此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好人应有好报”,善意施救者因助人意外受伤,损失先由侵权人赔偿,找不到侵权人或侵权人赔不起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第三十四条 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受害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所受损失和已获赔偿的情况、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受益人承担的补偿数额。

日常出行时,可能因为朋友情谊,无偿顺路搭载他人同行。在驾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非驾驶人主观故意且无造成重大过失时,驾驶人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9号)第三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对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被侵权人起诉机动车使用人承担,机动车使用人主张减轻自身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被侵权人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为由,主张机动车使用人构成前款规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等进行认定。

生活中,邻里、朋友之间互相帮忙是常事,如果帮助过程中支出了费用,可以请求受益人支付相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优良传统,
只要心怀善意、伸手相助,
每一份善行,
都有法律撑腰。
“这笔赔偿金,不用再等两三年了”
“熟人”说有内部优惠,靠谱吗?| 百案识法114
可以请“铁哥们”帮忙打官司吗?
这么多好看又“有料”的文章,
你怎么忍心错过?
赶紧“星标”我们!


编辑:杨昊
审校:吕慧敏、冷瑞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