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影响“二次销售”的商品,不得退款!

费某通过抖音平台在佛山市某公司经营的店铺购买蹲便器后,因个人原因通过平台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佛山市某公司开箱验货时发现产品破损,无法二次销售,拒绝收货及退款。费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商家退款。禅城法院作出判决:驳回费某的诉讼请求。
据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自标的物交付至收货人时转移。因佛山市某公司验收费某退回的商品时,发现商品破损、影响二次销售,佛山市某公司拒绝签收并无不当,商品毁损的风险应由费某承担,佛山市某公司有权拒绝费某的退款诉求。
本案中,人民法院依照交付风险转移的核心规则认定商家无需承担退款责任,彰显司法依法平等保护商家正常经营权益,维护了公平有序的网络交易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3款: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04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